“这10万元,我带来了”。
9月8日,被告赵某带着10万现金来到鹿邑县人民法院试量法庭,将房屋转让费返还给了原告尹某,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得到了解决。
2017年10月,赵某与尹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尹某租赁赵某房屋用作经营超市,租期十年,合同期内,尹某有权转让,赵某应积极配合。
2020年,尹某想将超市转让,双方经协商,尹某支付赵某10万元转让费,赵某同意尹某将超市转让给案外人。一周后,案外人认为超市旁边的河道扩建会影响生意,遂不再受让超市。于是,尹某要求赵某返还转让费10万元,赵某不愿意返还。
2022年6月,原告尹某将被告赵某诉至鹿邑县人民法院,要求返还转让费及利息。试量法庭审理后,于8月30日作出判决,支持了尹某要求返还转让费的请求。
该案宣判后,承办法官侯俊涛对双方判后答疑,向赵某详细解释了判决依据的事实和法律,赵某听后表示理解,并主动履行了判决,将10万元现金交到了法庭。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双方因合同产生纠纷,法院判决后,被告能够主动履行,彰显了他对法律的尊重,也是践行诚信价值观的具体体现”,侯俊涛法官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