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性盗窃案。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多次犯罪,且案数额巨大,性质恶劣,被判处有期徒期4年6个月。
2018年12月份至2019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在商丘市梁园区、睢阳区、开发区、商务区、观堂乡、水池铺乡、冯桥乡、虞城县等地,采取用螺丝刀撬开汽车车窗玻璃的方式,盗窃车内财物。高某某每次作案都给受害车主造成数百至数千元不等的损失,短短两个月时间共计作案69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高某某犯罪时尚未满18周岁,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具有从轻情节。但高某某曾因盗窃行为多次被行政处罚、收容教养,仍不思悔改,继续作案,依法应从重处罚。最终,经合议庭合议后,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当下,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上升趋势,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梁园区法院宽容不纵容,关爱又严管,最大限度地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帮助其监护人改善家庭环境,提高监护帮教能力,明确“家庭是预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第一道防线”、“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但为了维护社会安定、严正司法威慑力,梁园区法院将依法对被告人作出应有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