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
强制执行警务保障制度》的通知
各基层人民法庭、本院各部门:
现将《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强制执行警务保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19日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司法警察强制执行警务保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强制执行警务保障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强制执行警务保障是指司法警察为保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法实施的职务行为。
第三条 司法警察在执行警务保障工作中应当做到: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严格执法、文明执法、规范执法;保守审判秘密和工作秘密,按规定着装,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持有警官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第四条 司法警察在执行警务保障任务中,配备、使用警械和装备,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在警务保障工作中,司法警察部门应当根据案件性质、被执行人数量和执行方式等情况,安排、部署警力,装备车辆和警械具。按照规定配备警力,根据警务保障要求,分别设立警戒、安全检查和处置突发事件分队。执行警务保障任务前,应当对车辆、装备和警械具进行维护、检查,确保车辆、装备和警械具处于适用状态。
第六条 对于被执行人数较多或其他重大执行案件的警务保障工作,司法警察部门应当制定“警务保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含组织指挥、警力部署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内容。
第七条 在警务保障工作中,遇有警力不足情况时,按照 《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规则》执行。
第八条 司法警察在履行警务职责时,应做到:
(一)坚持文明执行,严格依法采取执行措施;
(二)讲究方式方法,注重执行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及时有效地制止执行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采取强制措施,保障执行人员和相关财产的安全。
第九条 被执行人对执行有抵触情绪、不予配合时,必须遵循以下处警要求:
(一)配合执行人员做说服教育工作,警告被执行人不得采用违法手段抗拒执行;
(二)密切监视被执行人动态,将被执行人置于有效的控制范围内,防止发生意外事件;
(三)听从现场指挥员的指挥,采取进一步措施。
第十条 被执行人暴力抗法时:
(一)保护好执行人员的安全,注意加强自身的防护;
(二)采取有效措施对被执行人员进行控制和束缚,收缴被执行人持有的凶器及其它危险物品,必要时可使用警械;
(三)听从现场指挥员的指挥,将被执行人员强制带离或予以临时看管;
(四)对于严重妨害执行秩序和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根据院长签发的拘留决定书或听从现场指挥员命令,对其实施拘留或采取强制措施予以约束。
第十一条 围观人员哄闹,冲击执行现场时:
(一)布置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执行现场;
(二)对哄闹者进行劝阻、警告,告知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三)对带头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者,根据现场指挥员指令,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必要时可依法使用警械;
(四)在处置过程中,司法警察要文明执法,慎用警械具。
第十二条 在警务保障工作中,违反上述纪律,发生执行秩序受到严重干扰、造成恶劣影响,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聘用制司法警察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7年12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