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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印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裁决权与实施权分别行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0-25 15:23:35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印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

        裁决权与实施权分别行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基层人民法庭、本院各部门:

          现将《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裁决权与实施权分别行使的若干意见》印发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8 日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案件裁决权与实施权分别行使的

           

         

          为进一步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裁决权与实施权分别行使的改革要求,规范执行工作,提高执行案件质量和执行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执行案件裁决权与实施权分别行使,是指根据执行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将执行案件的裁决权和实施权分别交由不同的执行组织行使,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公正、高效执行。

        第三条  本院执行局设实施组六个,裁决组一个,审查组一个分别行使执行裁决权、执行实施权以及完成其他执行事项。具体如下:

        (一)裁决组行使执行裁决权。主要工作职责为:制订案件执行计划、发出执行指令和作出执行裁决。执行裁决内容包括:裁定查封、扣押、冻结、扣划及续行和再行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执行财产;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财产;裁定拍卖或变卖被执行财产;裁定以被执行财产抵债或将被执行财产交予买受人;退付执行案款;决定委托评估、鉴定和审计;审查决定参与分配方案;裁定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审查执行担保和执行和解;裁定变更或追加当事人;决定暂缓执行;决定采取拘传、搜查、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裁定中止、终结执行;裁定提级执行;审查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公证债权文书的申请;决定委托执行、指定执行;裁定执行回转;办理执行结案手续;其他执行裁决事项。

        (二)审查组主要工作职责为:审查案件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就本院执行案件所提出的执行异议和案外人异议。

        (三)实施组行使执行实施权。工作职责是完成执行程序中的具体执行实施事项。主要包括:受裁决组安排送达或协调其他部门送达法律文书;调查核实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实施拘传、搜查、罚款、拘留、提前解除拘留等强制措施;办理或协助办理财产保全中的实施事项;办理委托执行、指定执行的相关事项;具体实施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具体实施执行标的物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债或交予买受人接收;办理执行裁决事项之外的其他执行实施事项等。

        第四条  执行裁决组由员额法官和书记员组成。执行实施组由执行员和在执行局协助工作的司法警察组成,必要时,执行局商请司法警察支队另派员参与完成执行实施事项。执行案件联动,按本院《关于建立执行局与司法警察支队执行案件联动机制的规定》办理。裁决组、实施组负责人管理督促本组工作人员完成执行工作任务,提高执行效率,确保执行案件质量。

        第五条  执行裁决组和实施组在工作中分工合作,共同完成执行工作任务。重大案件和重大执行事项,全体执行人员必须服从统一领导和指挥,积极参与,完成执行任务。

        第六条  执行案件由本院立案庭审查立案,执行局内勤签收登记后交执行裁决组、实施组承办人。

        第七条  实施组收到裁决组交办事项和材料后,组长应在2日内指定执行实施事项承办人,情况紧急的,应立即安排承办人办理。

        第八条  审查执行异议和案外人异议,一律由审查组办理。执行裁决组承办人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后3日内交执行局综合科登记,后异议材料交审查组承办人签办。审查组审查执行异议和案外人异议所作裁决,应新立“执异字”案号,避免出现裁决文书序号重复或错误。

        第九条  对执行异议和案外人异议的审查,案情复杂的应当公开听证。合议庭应当在承办人收到异议材料及执行案卷后10日内组织案外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承办人应在听证结束后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并提交合议庭讨论。合议庭讨论后,承办人应在3日内报庭长审核、主管副院长审批。

        第十条  审查组审查执行异议和案外人异议,送达等实施事项一般应由本组书记员完成。情况特别紧急的,可协调实施组办理。

        第十一条  对执行异议和案外人异议的审查,应当在15日内办理完毕。需延长期限的,承办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日内提出申请,报庭长审核、主管副院长审批。

        第十二条  审查组办结审查执行异议和案外人异议事项后,应于5日内将执行案卷和审查执行异议和案外人异议所形成的全部材料一并交回执行裁决组承办人。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6年5月18日印发

        责任编辑:王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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