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爱莎与被执行人河南亿友塑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在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申请执行人孟爱莎向本院书面申请,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作出的(2016)豫1402执1914决定:将被执行人为河南亿友塑胶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并与2017年9月15日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因被执行人为河南亿友塑胶有限公司的系列执行案件涉及土地、房产、办公楼等法律关系,申请执行人众多且分散,故本院通过在本院法院网站上公布和在河南亿友塑胶有限公司现场张贴的方式公告送达上述《决定书》内容。
附:《决定书》
注:此公告张贴在河南亿友塑胶有限公司,并在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网站上登载(网址:http://lyqfy.bjncpm.com/manager/index.php?module=Article&controller=ArticleCrud&action=add)。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二O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决定书
(2016)豫1402执1914号
申请执行人:孟爱莎,女,汉族,1970年7月24日生,住商丘市梁园区安东街1胡同2号,身份证号:412301197007242524。
被执行人:河南亿友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锦绣路北侧振兴路东侧梁园区产业聚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25664976189。
法定代表人:杨中须,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爱莎与被执行人河南亿友塑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金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在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申请执行人之一孟爱莎向本院书面申请,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将被执行人为河南亿友塑胶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
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受移送法院破产审查期间提出,由受移送法院一并处理。
二O一七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