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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莫子强等34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一审宣判

          发布时间:2020-12-30 11:13:32


            2020年12月30日,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对莫子强等34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一审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窝藏罪、虚假诉讼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莫子强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一千零九十四万元。对莫志刚等33名被告人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没收财产或罚金。

            经审理查明,自2000年以来,被告人莫子强、莫志刚等人依托在洛阳市开设的洛矿宾馆KTV、大峡谷娱乐城、新佳宝商务会馆等场所组织他人卖淫,获取非法利益。莫子强纠集莫志刚、许达善、李刚、任慧斌、莫子文、王金海、陶晓伟、张占升、莫智莉等人,通过获取的非法利益豢养组织成员,维系组织架构,不断扩大组织实力和影响,逐步形成了以莫子强为组织者、领导者,莫志刚、许达善、李刚为骨干成员,人数众多,层级分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巨额利益,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自2000年以来,莫子强等人通过组织卖淫、开设赌场、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插手民间纠纷、经济纠纷等行为大肆敛财,不断壮大经济实力,获得巨额资产。

            该犯罪组织为维护其非法利益,树立非法权威,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42起,为非作恶,欺压群众,称霸一方,造成多名群众在合法利益遭受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和控告,严重威胁群众安全感;利用组织恶名及强势地位,长期为企业或者个人提供非法保护,替人挡账、帮人索债,直接插手民间纠纷、经济纠纷;长期组织卖淫、开设赌场,败坏社会风气,攫取不法利益,破坏社会公序良俗;长期非法持有枪支、弹药,非法携带枪支、弹药进入公共场所,严重危及公共安全;长期窝藏在逃人员,包括其他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严重妨害司法秩序;以暴力手段妨害公务,公然对抗国家机关正常执法活动,性质恶劣,影响巨大。以莫子强为首的犯罪组织,严重破坏了洛阳市涧西区、西工区及周边区域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莫子强组织、领导的犯罪组织,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具有一定的规模,层级明显,结构紧密。该犯罪组织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牟取巨额非法利益,严重破坏洛阳市涧西区、西工区及周边区域的经济、生活秩序,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依法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34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楚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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