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出台之日就引起社会热议,大家纷纷对该规定中类似“下班顺道买菜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这样温情的条款点赞。近日,洛阳高新区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被告张某受公司老总指派去吃饭洗澡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负全责,法院判定原告在保险公司赔偿限额之外的损失,由张某所属企业承担。
高新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某系被告某气体公司的大货车司机。2012年10月30日下午5点左右,公司总经理李某叫在该公司修理变压器的电工一起去吃饭,由张某驾车,该公司另外两名员工陪同到一家社区餐馆吃饭。饭后,张某驾车与李某、电工等一同回到公司。后电工要求回家时,李某让大家一块去洗澡。张某再次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一行五人前往某洗浴中心洗澡,行驶至318省道后营南台区北干线时,车右前部与原告左侧肢体相接触,造成车辆受损,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责任。事故造成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0余万元。该车投保交强险。
法院认为,张某系被告气体公司的大货车司机,事故发生时张某受李某的指派,为其驾车请电工吃饭、洗澡,以酬谢当日电工帮公司修理变压器。李某作为业气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行为即代表公司行为,故张某是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施实的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故本案应由气体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法院据此判定气体公司承担交强险无法涵盖的损失部分。
职务行为的表现是很复杂的,吃饭洗澡未必不是职务行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结合员工行为发生的原因、场所和参与人等情况综合考虑。法院的这一判罚如最高院的上述规定一样,也体现了法律的温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