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青年们因几句口角发生扭打本是司空常见之事,打架者事后回想当日鲁莽行径,多半会后悔,并且感叹如今社会上多的是想在打架者之间火上浇油的看客,真心实意灭火的劝架人实在难寻。近日,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冉某还真是不知好歹,他打伤的不是与他起争执并厮打在一起的人,而是前来劝架的热心人。高新区法院依法判处冉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3年10月2日7时左右,被告人冉某等五人到饭店吃饭时,张某等人也到此饭店吃饭。被害人陈某到此饭店找饭店老板期间,张某等人与被告人冉某等人发生口角继而厮打,被害人陈某前往劝架时,冉某用啤酒瓶将陈某打伤,造成陈某头皮血肿、左眼挫伤、左侧额骨多发骨折、左侧鼻骨骨线形骨折。经法医鉴定,陈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
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冉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考虑到冉某存在当庭认罪,且已对被害人陈某履行赔偿义务,取得了陈某谅解等情节,酌定对其从轻处罚,判处冉某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