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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安竟成盗窃犯 监守自盗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10-14 13:21:15


            企业花钱请保安,目的是做好公司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4月1日审结的一起盗窃案中,被害企业却发现花钱请来的保安杨某居然在夜间变身小偷,利用值班便利盗取单位的财物,杨某监守自盗,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高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杨某原系河南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的员工,后被派往洛阳某公司担任保安人员。2013年9月18日凌晨,杨某利用其值夜班的便利,翻窗进入公司车间,用塑料布把监控摄像头蒙住,后用小推车将车间内的合金废料推到窗户下面,并将合金废料从窗户扔到车间外面,然后将摄像头上面的塑料布取下,从窗户翻出来,将所盗合金废料装上车盗走。当天上午,杨某通过销赃,获赃款2300元。

          同月19日上午,杨某约张某采用上述手段,盗窃合金废料约400公斤。杨某让张某开车将所盗合金废料停放于其家属院内,随后张某到外地暂避风头。杨某下班后到张某家属院内,将装有所盗合金废料的车开走。后杨某销赃获赃款8000余元,张某分得赃款3500元。

          同月20日晚,杨某再次采用上述手段,盗窃合金废料后销赃,获赃款4000余元。

          案发后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回赃款3500元。

          杨某三次共盗窃合金废料共计约750公斤,经鉴定价值16987元;其中张某参与盗窃合金400公斤,经鉴定价值为9065元。

          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张某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有当庭认罪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三千元。被告人张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具有自首和主动退回赃款情节,判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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