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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 审务公开 -> 诉讼指南

        关于开展庭审“三同步、两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3-11-28 15:12:22


            为进一步落实司法公开,增强司法透明度,提高审判工作的信息化水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的若干意见》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法院开展活动任务分解实施方案》《关于开展庭审“三同步、两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我院被确定为第二批适用庭审“三同步、两公开”试点基层法院。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经院党组研究决定,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与原则

            开展“三同步、两公开”工作以实现法院信息化应用水平进一步提高、庭审公开透明度进一步增强、法官执法办案能力进一步增强、审判质量和效率明显提升、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进一步提高为目标。

        庭审“三同步、两公开”是指在审理案件开庭时,同步录音录像、同步记录、同步显示庭审记录(即“三同步”),公开展示庭审证据、公开展示适用的法律法规(即“两公开”)。实行庭审“三同步、两公开”要坚持严格依法、公正高效、服务便民、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并重的原则。

            二、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为保证庭审“三同步、两公开”工作取得实效,现成立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董风艳

        副组长:郑永强  宋付振  程向辉  霍建国  孙照君  

        王  昀  栗庆平  刘建庄  李利华  

        成  员:王英杰  王素彩   韩守华  渠秀敏  王培霞  

        陈  红  陈姝亭  许春艳  付朝红  张永利  韩进勇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主 任: 付朝红(兼)

        成  员:尚睿琪  陆麟。

            审管办负责:庭审“三同步、两公开”案件的统计及案件质量监督,庭审设备检测、调试、维护。

            政治处负责:人员配置及对审判人员、书记员的专业培训。

            绩效办负责:庭审“三同步、两公开”的考核。

            行政科负责:庭审“三同步、两公开”的后勤保障。

            三、适用范围

            庭审“三同步、两公开”工作适用于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重点是对社会影响较大、疑难复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媒体关注的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除外。各业务庭适用“三同步、两公开”开庭的比例要占普通程序开庭案件总数的50%。

            四、工作要求

           (一)领导重视

        院领导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把实行庭审“三同步、两公开”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来抓;把它当作推进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落实司法为民的一项政治任务来完成。一把手亲自抓,其他班子成员积极配合,一线干警踊跃参与,形成一种合力,积极实践。

           (二)制度建设

        庭审“三同步、两公开”实行一案一审批制度。我院各审判业务庭对拟选定进行庭审“三同步、两公开”的案件,应当填写审批表呈报主管院长审批,审批后将审批表、案情简介、合议庭组成、开庭时间等提前三天报我院审管办备案备查。

           合议庭成员、书记员、技术人员开庭时各司其职,合议庭人员要严格执行法定的庭审程序、具有较高的驾御庭审的能力。书记员要有快速记录的能力,还要熟悉法律法规,在开庭时能够对每个案件证据和适用的法律法规随时展示。技术人员要确保庭审图象质量高、庭审录音音质清、同步显示效果好、同步案件易存储。

            为保证合议庭、公诉机关、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以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行为不受干扰和影响,我院法警负责执庭,保证庭审时没有影响庭审活动的声音和特殊光亮;没有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三)监督管理

        院审管办对庭审“三同步、两公开”案件进行登记造册,对拟开庭时间冲突或因设备、技术、人员等原因不能按预定时间开庭的案件进行协调,另行商定开庭时间。绩效办负责将庭审“三同步、两公开”案件纳入各部门及个人的绩效考核,

           (四)设备的配备与管理

        我院五号审判庭已具备庭审“三同步、两公开”设备配置,实现了法庭本端同步录音、同步录象、同步笔录显示,满足庭审过程中证据展示、法律法规显示功能。审管办的尚睿琪、陆麟负责设备的检测、调试、维护,使设备保持稳定、可靠运行。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201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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