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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 审务公开 -> 法律问答

        论人民法院在“万人助万企”活动中如何为企业保驾护航

          发布时间:2022-12-06 10:14:09


        □鄢陵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冀超良

            6月23日,省委、省政府在全省开展“万人助万企”活动。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对于增强企业家人身及财产安全感,稳定社会预期,使企业家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发挥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具有重大意义。

            以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

            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他指出:“长期以来,广大民营企业家以敢为人先的创新意识、锲而不舍的奋斗精神,组织带领千百万劳动者奋发努力、艰苦创业、不断创新。我国经济发展能够创造中国奇迹,民营经济功不可没!”“任何否定、怀疑、动摇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言行都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都不要听、不要信!所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完全可以吃下定心丸、安心谋发展!”他强调:“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稳定预期,弘扬企业家精神,安全是基本保障。”“对一些民族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我说过,非公有制经济要健康发展前提是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要健康成长。”“民营企业还要拓展国际视野,增强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形成更多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

            2020年7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他要求:“希望大家勇于创新。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富有之谓大业,日新之谓盛德。’企业家创新活动是推动企业创新发展的关键。美国的爱迪生、福特,德国的西门子,日本的松下幸之助等着名企业家都既是管理大师,又是创新大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同广大企业家大力弘扬创新精神是分不开的。创新就要敢于承担风险。敢为天下先是战胜风险挑战、实现高质量发展特别需要弘扬的品质。大疫当前,百业艰难,但危中有机,唯创新者胜。企业家要做创新发展的探索者、组织者、引领者,勇于推动生产组织创新、技术创新、市场创新,重视技术研发和人力资本投入,有效调动员工创造力,努力把企业打造成为强大的创新主体,在困境中实现凤凰涅盘、浴火重生。”他强调:“企业家要立足中国,放眼世界,提高把握国际市场动向和需求特点的能力,提高把握国际规则能力,提高国际市场开拓能力,提高防范国际市场风险能力,带动企业在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中实现更好发展,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

            6月23日全省“万人助万企”活动电视电话会议在郑州召开后,6月24日下午,鄢陵县法院就召集全县各金融机构负责人召开金融多元化解六月例会暨“万人助万企”研讨会。

            为推动“万人助万企”活动走深走实,帮助企业办实事、解难题,助力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8月9日上午,鄢陵县法院举行板材行业诉讼服务中心揭牌仪式,要求诉讼服务中心想企业所需所盼,真正做到办实事、解难题,努力化解涉企矛盾纠纷,让企业安心经营。

            民营企业涉诉案件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依法治企理念淡薄。部分民营企业在经营理念上“重效益轻法治”。在建设工程领域,一些企业违规开发、违法发包、手续不全即开工;个别施工单位出借资质、借用资质施工,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在合同交易领域,一些企业在融通资金环节不规范,突破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造成合同无效。在公司治理领域,一些企业在创设、运营过程中,对公司法律法规一知半解,仅凭常识经验治理公司,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现象突出,法定代表人账户与公司账户交叉使用,造成公司与股东权责不清,易生纠纷。

            合同行为不规范。部分民营企业订立合同、履行合同不严格,导致诉讼时举证困难。一是合同订立不规范。一些当事人碍于情面,只是口头约定,没有书面合同;有的合同条款用语存在歧义,对结算人员、付款方式等约定不清;有的合同终止、变更、解除不以书面形式进行,造成履约风险。二是证据意识不强。有的当事人虽然重视订立书面合同,但忽略收集和保存履行合同的证据,合同、债权凭证存在丢失或污损等情况,送货时不要求对方出具收货单,收到货物不及时验收,发现质量问题不依法提出质量异议。三是依法履约意识淡薄。如建设工程合同建设方逾期交房、逾期办证,买卖合同当事人不按约定时间支付货款,不仅给对方造成损失,自己也会因违约付出代价。

            常态化规范管理欠缺。一是忽视规章制度建设。一些中小民营企业因规模小、员工少,不重视公章管理使用等规章制度建设和对员工的制度化管理,易发经营风险。二是人员管理不善。人员权责不清,责任心不强,有的仓库保管员出具欠款对账单、公司会计出具设备验收报告,出具证据内容与人员岗位职责不对应,影响证据证明力。三是缺乏风险预警体系。一些企业未将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纳入管理体系预警评估,存在管理漏洞。

            经营结构存在缺陷。一是“家族化”管理模式大量存在。有的企业高管由家族成员担任,不按规章行事,甚至根本没有建立规章制度。二是股权结构不合理。“五五平分型”股权比量仍然存在,一旦股东意见分歧,无法形成有效决议。三是权限设置不明。有的企业财务管理权未合理分配,缺乏有效制约,实际经理人和管理人授权不清,监事会体系不健全,形同虚设。

            融资纠纷高发。一是为获取金融机构融资疏于风险防范。有的企业急于获取银行贷款,将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等交付他人,有的企业在借款人、主债权金额均空白的担保合同上盖章。二是对民间借贷后果缺乏预判。有的企业持续高利贷款,导致巨额债务;有的企业为拖延还款,配合债权人出具假借条,导致诉讼被动。三是民营企业投保专业性不高。有的企业投保时未充分了解保险条款,未选择最适合的险种,造成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不成立等法律后果;有的企业投保时未列明保险标的物的种类、明细、价值等,发生保险事故后易产生争议。

            “厌讼”意识根深蒂固。很多民营企业家在遇到纠纷时,首选协调、沟通等方式解决问题,而不是诉讼。他们认为,与生意伙伴诉讼就等于“翻脸”,会导致无法继续合作,得不偿失,于是委曲求全,消耗时间,导致账越拖越多、债越拖越重,矛盾越来越深,最终还是会和生意伙伴“翻脸”。

            发挥审判职能,为企业家营造法治环境

            依法保护企业家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企业家在生产、经营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不得以犯罪论处。明确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防止随意扩大适用。对于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争议,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犯罪构成的,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严格区分企业家的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责令退赔。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在处理企业犯罪时,不得牵连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

            依法保护企业家的自主经营权。加强金融审判工作,促进金融服务企业发展。对商业银行、典当公司等金融机构以不合理收费变相收取高息的,参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处理,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加强破产案件审理,对于暂时经营困难但适应市场需要,具有发展潜力和经营价值的企业,综合运用重整、和解等手段,促进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企业转型升级。对违法违规向企业收费或以各种监督检查的名义非法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的,依法予以纠正。严格依法采取财产保全、行为保全等强制措施,防止当事人恶意利用保全手段,妨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对资金暂时周转困难、尚有经营发展前景的负债企业,慎用冻结、划拨流动资金等手段。加强对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审查,对于恶意利用诉讼打击竞争企业、破坏企业家信誉的,要分情况依法处理。

            努力实现企业家的胜诉权益。坚持“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发扬千方百计、千言万语、千辛万苦的“三千”精神,通过穷尽一切方法、穷尽一切手段、穷尽一切措施的“三穷尽”行为,加快企业债权足额实现。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力度,完善让失信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同时,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对已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或申请人滥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要及时恢复企业家信用。对经营失败无偿还能力但无故意规避执行情形的企业家,要及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依法保护诚实守信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妥善认定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合同效力,对有关政府违反承诺,特别是仅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违约、毁约的,依法支持企业的合理诉求。妥善审理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引发的民事、行政纠纷案件,对于确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导致当事人签订的民商事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支持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请求。

            推动形成依法保障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通过庭审网上直播、巡回审判、万人旁听庭审等形式,大力宣传党和国家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的方针政策。持续强化以案释法工作,及时公布一批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和好做法、好经验。对企业开展“大走访、大排查、大调处”活动,走入企业,实地了解企业司法需求,现场解决问题。进一步加快“智慧法院”建设,充分运用“大数据”,发现涉企业案件的审判执行疑难问题,找准解决对策,发布司法建议,查漏补缺。加大对企业家的法治宣传和培训力度,增强企业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提高企业家维权能力。

        原文摘自2021年09月15日《河南法制报》

        责任编辑:尚睿琪    

        文章出处:http://newpaper.dahe.cn/jrab/html/2021-09/15/content_51729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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