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高某自杜某处赊购模板,后双方进行结算,高某出具欠条一张,列明采购货物名称、时间、及下欠货款数额。追索货款不成,杜某向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人民法院起诉高某,要求高某给付货款。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高某于判决书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杜某模板款33700元;案件受理费643元,由被告高某承担。
因高某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杜某于2019年4月1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干警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高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高某履行法定义务。被执行人高某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和拒不履行义务被兰考县法院两次司法拘留。然而,高某仍旧拒绝履行法院判决。
兰考县法院三次提起总对总查控,经查询反馈:被执行人高某名下无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等信息。法院对被执行人高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干警至被执行人高某户籍地村委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此外,执行干警至兰考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兰考县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兰考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馈,被执行人高某名下无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
2019年7月1日,兰考县法院对申请人杜某进行终本约谈,告知申请人上述执行措施及案件执行情况,杜某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院已告知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该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