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兰考县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考城镇某村的集体用地,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兰考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未按期缴纳行政罚款,兰考县国土资源局移交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接收案件后,兰考县法院向被执行人兰考县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签收法律文书后,表示会在文书指定时间内到法院履行法定义务。然而,此后赵某并未露面。兰考县法院将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赵某列入失信黑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干警冻结了赵某及该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经查询,赵某名下有一辆小型轿车,执行干警当即将该车辆进行查封。
11月30日,执行干警再次到达赵某家,在调查家庭财产的时候,向赵某家人释明了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法律定义,法律后果,表明如果继续逃避执行,不仅会被限制高消费,禁止坐飞机、高铁等,一旦被查证转移财产,涉嫌拒执犯罪,还有可能面临被判刑,坐牢的下场。
12月4日,赵某来电执行干警,表示家人已经向其传达了执行干警的话,且被列为失信给名单给其造成了许多影响,还被亲友指指点点。法院内,赵某一次性缴纳执行款。兰考县法院撤销了该公司和赵某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对赵某车辆、该公司账户、赵某账户进行解封后,依法报结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