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敏与赖新于2010年4月在召陵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1月29日他们的女儿赖寒寒出生。后因感情不和,2013年2月梁敏与赖新在召陵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后育有一女,抚养权归女方,男方每月5号之前支付抚养费800元,到女儿18周岁止。”后赖新支付三个月的抚养费,双方发生纠纷,故梁敏以赖寒寒名义诉至法院要求赖新履行约定。
召陵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敏与赖新离婚后,约定赖新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的事实,有离婚协议书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赖新应按照协议执行,故赖寒寒要求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赖新已经支付三个月的抚养费,故下余抚养费应当自2013年6月开始支付。后来,赖新不服并上诉称:签署离婚协议时,女儿尚小,花费较大,自己尽最大能力多支付其抚养费,但因现在自己收入较低,没有能力支付女儿800元抚养费,请求二审根据女儿的实际需要及我自身的负担能力和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上诉人按月向女儿支付抚养费300元。梁敏二审辩称:离婚协议约定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是上诉人真实意思表示,上诉人现又结婚生子,说明其有抚养能力,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2015年3月30日,漯河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赖新仍不依法履行自己的责任义务,因此,梁敏向召陵区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召陵区法院执行局接到案件后,立即对赖新名下的银行账户及财产进行大范围查询,但均无资金财产可供执行,传讯赖新到法院后,执行干警对其认真解释了违背法院判决的危害性和严重性,经过执行干警的一段努力后,申请人在2013年6月至2015年5月31日这段期间的抚养费得以执行落实,后来,赖新仍然不自觉履行法律义务,从2015年6月1日以后,赖新就没再给付抚养费,赖寒寒的妈妈、姥姥多次去赖新家讨要,一片吵骂后均无果而终,后来,梁敏举着“向生父讨要抚养费”的牌子带着女儿跪拜街头向路人声讨,哭诉冤屈,引来不少人驻足观望、探听和同情,记者也闻讯赶来报道。
召陵区法院执行局得知此事后,又对赖新名下的银行账户及财产进行了一次大范围查询,可结果还是无资金财产可供执行,在后来的“春节执行风暴”行动中,赖新被抓捕到法院(此时法院立即通知赖寒寒来到法院),即将被拘留时,突然门口传来一声“爸”,赖新抬头一看竟是自己两年未见的女儿,赖新目瞪口呆,一股酸劲充盈头部,抱起女儿号声大哭,此刻他真心感到女儿过的太苦,自己没尽到亲爹的责任,他当即拿出身上仅有的3000元,交给执行法官,并写下字据保证下余的6600元在2017年2月之前全部履行完毕,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2017年1月28日上午,正值大年初一,负责执行此案的张法官个人账户上突然进账6600元,张法官不解之时,赖新打来电话说:“钱是我打过去的,我刚筹齐,想着春节单位放假就先给你吧,明天是我女儿生日,你替我给她”。此刻,张法官会心的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