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占房屋:
2003年8月,白某与王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购买了王某的房屋,接下来,白某将该房屋收拾打理一番后便对外出租了,二年租期到期后该房屋一直空置着。2013年,王某觉得这里以前是自己的房子,这么多年了一直空着,没一点用,还不如将该房屋门锁撬开搬入居住,在王某搬入居住后不久,白某就不愿意了,两人遂发生了争吵,后来白某不断要求王某搬出房屋均无果,无奈之下,2013年12月,白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搬出房屋。
法院判决,执行无果:
2014年4月30日,召陵区法院判令被告人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搬出涉案房屋。2014年6月6日,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人未履行判决。2015年2月26日,白某向召陵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9月7日,召陵区法院向王某下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王某仍拒不履行判决。
公安不立案,走刑事自诉:
2016年9月,白某以王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漯河市公安局召陵分局递交了刑事立案申请,但该局做出了不予立案决定。无奈之下,白某于2016年9月27日以被告人王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召陵区法院提起了刑事自诉,召陵区法院受理后,于2016年9月29日对王某进行了逮捕,开庭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辩称,其当时认为居住在自己已卖出房屋的行为是民事纠纷,不知道是犯罪行为,被逮捕后知道了,当庭认罪。同年10月14日王某被取保候审,并于当日与白某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王某在7日内将房屋腾挪完毕交付白某,白某对王某行为表示谅解。现王某已将房屋交付白某。
老赖获刑,拘役伺候:
召陵区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人白某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能够当庭认罪,和自诉人达成和解,并对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取得了自诉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