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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挥司法技术特长 促进调解工作

          发布时间:2012-11-14 16:10:10


            调解工作贯穿于人民法院诉讼程序的各个阶段,调解结案是最好的结案方式,它能使当事人从复杂的矛盾中解脱出来,降低诉讼成本,减轻对立情绪,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以栾川县人民法院历年来办理的鉴定案件为例,浅谈在鉴定环节加强调解工作的优势及经验。

            2008年以来,栾川法院司法鉴定案件的委托、审核等工作统一归司法技术科负责。历年来,经技术科撤回鉴定、达成调解的案件共23件,占技术科受理委托案件的10%左右,为当事人节约鉴定费用10万余元,有效的提高了办案效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现将体会和经验归纳如下:

            一、利用技术知识对案件进行分类,有利于主动进行调解

            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工作主要是对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的专门性问题统一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拍卖;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审核。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部分送鉴案件由于法官、当事人欠缺法庭技术方面的必备知识,导致一些标的小、双方争议、分歧不大的案件也被移送鉴定,这部分案件如果启动鉴定程序,不仅增大了诉讼成本,而且不利于化解双方矛盾;有些案件,目前尚无公认的行业标准和技术手段,无法作出确切的鉴定结论,或者作出也缺乏公信力。对上述类型的案件,主动配合承办法官做实体调解,有些看似复杂的案件在鉴定环节就能有效进行调解。

            二、做好技术咨询和技术审核,有利于多方位参与案件调解

            鉴定、评估、审计、拍卖都涉及社会中介机构,这些机构属于市场经济的主体,人民法院对这些中介机构尚无有效的管理办法,日常工作中当事人、律师拿着鉴定书前来咨询的案件逐步增多,有些鉴定结论,特别是单方当事人委托的案件,鉴定质量不高,如重新鉴定,成本极大;为此我们认真做好当事人、律师、法官的咨询工作,为当事人和律师指明下一步的诉讼方向,提高法官对证据的理性认识,用降低或消除鉴定成本的办法,弥补实体处理的分歧,有效促成案件调解。

            三、预测案件诉讼趋势,配合法官直接参与调解

            司法技术科的工作人员参与调解的优势在于对鉴定案件的诉讼方向比承办法官有更明确的了解。如目前农民的自建房、小产权房,出现房屋质量、采光、通风等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增多,当事人为举证、法官为裁判要证据,将案件移送鉴定,这类案件,一是鉴定机构难寻,鉴定程序复杂,诉讼成本巨大,诉讼周期过长,不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原因是少有的这些鉴定机构以路途远、标的小、收费低等原因一拖再拖不予受理;还有如房屋质量案件鉴定,一个案件需要四个不同资质的鉴定机构依次做出四个鉴定结论。首先是面积测绘;其次是工程质量或危房等级评定;再次是加固维修方案鉴定;最后是依据维修方案进行造价评估。这样下来,光鉴定就需几个月,鉴定费少则数千元,多则数万元;鉴定费有可能超过赔偿标的。加之建筑市场管理不到位,缺地质勘测资料、缺正规设计图纸、缺施工资料、工程验收资料,双方订立的施工合同也极不明确、规范;这类案件一旦进入鉴定程序,困难重重,光鉴定就把当事人搞得焦头烂额、疲惫不堪,而且还要依合同进行责任划分,这部分案件只有调解结案才是最好选择。如我院受理的史红冒、逯玲等涉及房屋质量纠纷案件,我们正是抓住了这些案件的特点,对当事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确提出对双方有利和不利的因素,使当事人撤出鉴定程序,在技术科形成调解笔录,最终有效调解结案。

            总之,司法技术工作只要站在大局的高度,充分发挥自身的技术特长,把握好案件的要害和关键环节,对当事人、律师进行耐心的解释、疏导,积极参与案件调解,热心服务人民法院大调解的格局,认真分析当事人的思想动态,针对不同类型的鉴定案件,对案件的最终裁判结果进行框架式预测,积极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使其撤回司法鉴定,配合法官调解,是对司法技术职能的扩展和潜能的发挥。

        文章出处:栾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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