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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灵宝市国土资源局与被申请人灵宝市尹庄镇大中原村民委员会行政非诉案件

        发布时间:2017-12-14 10:47:19


            (一)基本案情  2015年9月1日,灵宝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灵国土资执罚(2015)1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灵宝市尹庄镇大中原村民委员会于2008年3月将灵宝市尹庄镇大中原村灵川公路南侧土地52916平房民出租给灵宝市蓝盾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属非法出租土地行为,责令改正非法出租土地的行为,没收非法出租土地租金计360300元及20%的罚款72060元,共计432360元。2016年6月16日,灵宝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灵宝市尹庄镇大中原村民委员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失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大中原村民委员会未履行相应义务。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穷尽各项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任何财产。本院执行人员多次寻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多次联系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但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同日法人对法律认识不够,消极、怠于履行义务,造成案件迟迟未能执结完毕。2017年7月28日,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空缺,新任第一书记李建学履职。执行人员发现新情况后,组织双方多次沟通、协调,被执行人对法律有了重新的认识,愿意在村经济困难的情况下,逐步、分批履行法定义务。最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本院多次的调解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二)典型意义  此类案件的被执行人为村民委员会,是涉公职单位的执行案件,村委会作为集体经济组织,与个人、法人明显不同。村主任、书记任职情况不稳定,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比较淡薄,认识不到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后果;同时集体经济组织规模较小,甚至没有集体经济,集体收入比较少,没有能力履行,种种原因导致不愿意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对涉公职单位、公职人员的案件,执行人员更应当清醒认识,执行好类似的案件,具有模范、示范效应,只要触犯法律规定,就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用尽、用足各项措施与方法,逼迫被执行人认识到法律的尊严、认识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促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不断向前推进。

        责任编辑:xj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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