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公诉案件:
张麦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自诉案件:
李新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申运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一、李新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自诉人王某与被告人李新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龙民一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新庆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王某货款126 410元及其利息。
判决书送达双方生效后,被告人李新庆并未履行生效判决,在进入执行程序后亦未主动如实申报财产。被告人李新庆拒不报告财产状况对其拘留15日后仍不履行。
经法院查明被告人李新庆2013年2月1日有10万元转账收入,2013年12月16日、2014年5月8日、2015年2月16日有少量转账收入。
【裁判结果】:经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李新庆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自诉人控诉的上述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拘役四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李新庆对生效判决确定的偿还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也未主动如实申报财产,还一直强调自己是因为经济困难没钱偿还,被施以拘留这一强制手段后,才交付了小额执行款。在执行过程中,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明李新庆有几笔大额及零星数额的转账行为,强行划扣后,最终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了赔偿义务。
二、张麦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张麦林多次向赵某借款后不归还,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9日作出(2014)龙民一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麦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赵某借款人民币84000元及利息。龙安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2015年1月6日龙安区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张麦林送达了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通知书,2015年9月14日,张麦林向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转交了5000元钱给赵某。自此以后,张麦林一直拒不履行判决,经查明:1、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期间,被告人张麦林名下的建行卡(卡号6217002460021074115)有多笔存取款记录。2、被告人张麦林名下有豫EF1010时代牌汽车和豫EHG513五菱牌汽车各一辆。2015年夏天,张麦林在活水二手车机动车市场购买豫EMM272蓝色五菱面包车一辆。
【裁决结果】:经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张麦林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张麦林,多次借款后不予归还,未如期按照生效判决履行义务。在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向其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张麦林通过法院向申请人转交了5000元后,一直拒不履行判决。但法院依法查明,张麦林名下的银行卡有多笔存取款交易记录,且其名下有两辆汽车,还购买了一辆二手面包车供自己使用,系确有偿还能力而拒不履行,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审理过程中,张麦林已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遂予以从轻处罚。
三、申运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申运珍于2010年数次向田某借款共计9万元,因未按约归还,后田某将申运珍起诉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龙民一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申运珍和孙宝青共同偿还田某借款人民币9万元及利息98 544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申运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田某申请执行。本院执行立案后,依法向申运珍送达了执行手续,责令其申报财产状况,申运珍拒不申报财产状况。因被告人申运珍拒不报告财产情况对其拘留后,其仍未如实申报其财产状况。经法院向金融机构查询,被告人申运珍长期、多次有大额款项存取,但未向自诉人履行过还款义务。
【裁决结果】:经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申运珍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自诉人控诉的上述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履行还款义务,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拘役四个月。
【典型意义】:2010年2月到8月,被执行人申运珍分三次向田某借款合计9万元,双方约定了利息,申运珍也写下了借据。但申运珍仅仅偿还了部分本金和利息后,便人间蒸发了。申请人田某心脏病突发急需用钱治疗,向她催要都不理睬,甚至用离婚、无业、外地务工、更换联系方式等方式逃避执行。本案中除法院执行干警多方不懈查找线索外,申请人及其家属也积极配合,利用亲友圈扩大搜索范围,从而最终迫使求财心切的申运珍主动现身落入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