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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投资者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五 许某与杨某股权转让纠纷案

        ——多份转让协议中工商备案转让协议效力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1-08-26 18:09:45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10日,许某、杨某等注册成立了某娱乐有限公司,其中,许某认缴出资额为10万元,占公司股份为20%,杨某认缴出资额为10万元,占公司股份为20%。2018年2月6日,许某与杨某签订《付款协议》一份,约定:杨某收购许某持有的20%公司的股份,收购金额40万元整,于2018年2月6日付款20万,剩余20万分别在3、4月付款,如3月、4月没有付款,应按月息1.5%支付利息。同日,许某、杨某双方在工商注册大厅签订《某娱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一份,并办理了股权转让登记,该协议约定:“1.许某同意将持有开封某娱乐有限公司20%的股权共壹拾万元出资额以壹拾万元转让给杨某,杨某同意按此价格及金额购买上述股权。2.出资转让于2018年2月6日完成。”后杨某陆续以转账或现金方式给付许某股权转让款22万元。许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杨某支付股权转让款18万元及违约金;杨某辩称两份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款明显差距过大,目的是损害国家利益维护自己利益,反诉要求确认其与许某之间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许某退还股权转让金。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杨某向许某支付股权转让款18万元,并支付违约金;驳回杨某的反诉请求。

        宣判后,杨某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在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时,常常会出现多个协议,最典型的是在工商部门进行股权转让登记时,交工商部门登记备案的转让协议与其他协议不一致的问题,这些不一致包括股权占比,股权转让费等。股权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股权转让合意应以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准,登记备案的转让协议与其他转让协议不一致时,应综合协议的履行情况、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其他股东的证明等判定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工商部门登记备案的协议并不当然具有高于其他协议的效力,登记备案的转让协议因欠缺真实合意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仅对第三人确认受让人股东资格出资责任等具有公示对抗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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