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邹某系某燃气公司的股东。2002年12月,该公司董事会聘任邹某为总经理。2017年7月,该公司董事会决定免去邹某总经理职务。2019年2月,邹某委托律师事务所向公司发律师函,提出查阅、复制公司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公司会计账薄、会计凭证等的要求,该公司在收到上述律师函的15日内未作出答复。邹某遂提起本案诉讼。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某燃气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向邹某海提供查阅、复制,将公司会计账薄向邹某提供查阅。
宣判后,某燃气有限公司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某燃气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公司住所地提供2005年1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的公司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供邹某查阅、复制,提供2005年1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的会计账簿供邹某查阅,期间为某燃气公司开始提供查阅、复制条件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节假日不计入查阅、复制期间)。
典型意义
股东知情权是中小股东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权利,主要指股东查阅权。本案是保护股东知情权的典型案例,明确了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要求查阅会计账簿的条件、支持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案件应当如何判决及执行等裁判规则。一是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相关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但是股东申请查阅会计账簿,应当排除其有“不正当目的”。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八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股东有“不正当目的”:(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二是人民法院支持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及允许股东聘请的专业人员参与。本案中,一审法院虽判决邹某可以查阅会计账簿,但没有明确时间地点,造成本就僵持的当事人双方难以协调具体查阅方式方法,造成查阅目的难以实现,故二审对此予以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