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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司法行为的顶层设计

          发布时间:2016-08-01 16:11:58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规范司法行为明确为“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一项重要措施,这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许多时候,人们感到司法不公,与司法人员行为不规范密切相关。司法行为不规范是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司法效率不高以及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

            从规范司法行为抓起,使司法机关的各项活动在制度框架内有序进行,既能推动司法活动程序化、促使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依法规范行使职权,又能让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有稳定的预期,更好体现司法的人民性以及司法公正与效率相结合的理念。

            怎样规范司法行为?从哪里着手规范司法行为?对这些问题存在不同看法。有人认为,司法行为不规范主要是由于受外界过多干扰,因而应从厘清司法机关与外界关联着手;有人则认为,应通过加强外部监督来规范司法行为。

            其实,纲举目张。只有明确司法机关自身的任务,才能明确其职权范围,进而确定科学合理的行为规范。因此,解决司法行为不规范问题,需要从制度源头抓起,通过顶层设计,进一步明确司法机关的职责,精准界定司法行为的法律内涵和法律界限,确保司法活动在法治轨道上有序运行。

            明确司法机关的范围。解决实践中司法行为不规范问题,在制度设计上,需要先解决司法机关概念的“精准”问题。如果司法机关的内涵和外延过于宽泛,就无法通过立法方式为司法活动准确划界。

            在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框架内,法院和检察院属于司法机关的主体部分,但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等行政机关,由于其职责涉及司法程序的某些方面,往往也被视为广义上的“司法机关”。这导致在实践中被称为司法机关的国家机关范围比较宽泛,使得从制度上约束司法机关行为存在一定困难。

            因此,需要使司法行为主体的内涵和外延更加准确、周延,以便在制度上建立起司法机关与司法行为之间精确的权责对应关系,从而更好约束司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主体。

            明确司法机关的任务。法院和检察院作为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主要司法机关,其职权任务理应由宪法和法律限定。但实践中存在多头领导和管理问题,其任务来源和任务事项多而杂,各级人大及同级党委乃至上级司法机关,都会以不同方式给法院和检察院分配任务,导致其很多时候不能专心种好自己的“责任田”。

            对于法院和检察院来说,什么样的司法行为需要规范,是包括司法机关所有活动,还是限定为部分行为,需要继续探讨。在制度上应厘清司法机关行为的界限,围绕司法机关的法律职能来分配任务,并以任务来约束司法机关的行为,以方便法院和检察院从整体上把握司法行为,避免出现“挂一漏万”问题。

            完善司法机关组织管理法律体系。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多年没有修改,其中一些规范司法行为的措施,已与现实要求不适应,法院和检察院如果严格依法办事,就会产生法律与现实脱节的问题。

            对此,应完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检察官法、法官法中对检察官和法官行为的制度设计,并根据司法改革的新任务新要求作出调整。

            对于基层法院和检察院来说,还需要解决规范司法行为的上位法依据和规范标准问题,不能仅靠上级机关的敦促和要求来规范司法行为。

            应从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公信力的角度,推动司法行为规范化,从实践上找到司法不公的制度源头,从理论上为司法机关进行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提供明确指引。

        责任编辑:田博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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