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因长期患有精神抑郁症而产生自杀年头,2012年6月13日,李某某先将其7岁儿子残忍杀死,又自杀未遂后报警投案。该案进入一审审理程序后,经鉴定,李某某在作案时正处患病期间,随转入强制医疗程序,对李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同时宣告李某某不负刑事责任。
该案例对于正确贯彻执行新刑诉法关于强制医疗的规定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被告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经鉴定,被告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应当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