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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

        发布时间:2003-09-17 15:07:51


           在民事经济案件中, 人民法院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保证诉讼程序的正常进 行, 可以依法对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员采取拘传、训诫、拘留、 罚款等强制措施。

           一、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可以拘传。

           二、 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 者予以罚款、拘留。

           对哄闹、 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三、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 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 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 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 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 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 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 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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