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等7人房屋租赁合同案历经三级法院三年审理,可谓一波三折,近日,经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法院执行法官步步化解,最终得以圆满执结。
2004年5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和某家居公司两家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0年。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该房屋出售给孙某等7人,双方签订了委托出租协议,由孙某等7人委托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出租给某家居公司。期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被法院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且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因租金问题,原告孙某等7人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某家居公司协商未果,诉至法院。2020年5月,该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某家居公司每季度支付租金;某家居公司不服,向开封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开封中院于2020年11月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孙某不服,向河南省高级法院申诉,河南省高级法院指令开封中院再审;开封中院于2021年11月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并判决某家居公司向孙某支付房屋占用费50余万元。
某家居公司未按判决规定的时间履行法律义务,孙某等7人遂向法院申请执行。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某家居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并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等进行了查询、冻结。但因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局即向被执行人某家居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并通过最高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等进行了查询。因种种原因某家居公司已经人去楼空,长期歇业,公司账户近三年没有进账登记信息。法官经过多方努力,找到某家居公司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在法院的主持下经过多轮的协商,孙某等7人和某家居公司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并支付了拖欠的租金50余万元,案件得以顺利执行结案,孙某等人非常满意,特向执行法官赠送了一面锦州以表谢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