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辉民初字第2094号
原告李运峰,男,1958年2月7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刚,男,1985年12月30日生。
被告辉县市常村镇荒里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常付,该村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运峰与被告辉县市常村镇荒里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对自己权利一种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运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4元,减半收取607元,由原告李运峰承担。
代理审判员 尚 洋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本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辉县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