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31日,宜阳县法院刑事审判团队赵振江法官一行走进金平驾校开展了巡回审判活动。
案情简介:2020年9月24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邢某驾驶豫CXXX0救护车在宜阳县第二人民医院院内由南向北倒车过程,未尽到注意义务,致使车辆撞倒站在救护车后面的被害人王某,造成王某受伤住院,后王某于2020年11月4日死亡。经河南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颈椎滑脱、颈髓损伤,并发(或继发)肺部感染、坠积性肺炎,以及肝肾功能不全、贫血、低蛋白血症等多种并发症,而最终导致其出现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经宜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邢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邢某打110电话报警,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谅解。被告人邢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法院经审理,根据邢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态度等,法庭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邢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零三个月。
以案释法: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导致人们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甚巨,在众多的法律手段中,数刑法最为严厉,刑法作为保障法,是规范人们行为的最后手段,动辄剥夺人的自由甚至生命,因此正确的适用刑法,才能实现公平正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是构成交通肇事罪必须是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比如超过规定时速行驶、闯红灯、饮酒后驾驶车辆、开报废的车辆上路、无驾驶资格驾车的。交通管理法规规定的行为是为了防止违法驾驶行为,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公共安全。
二是必须是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害的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交通案件解释”)第2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第3项:“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因此构成本罪必须要有一人死亡或者三人重伤的情形,且肇事行为人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在造成财产损害的情形必须是造成的公私财产直接损失达到30万元以上负事故全责或者主要责任,且无能力赔偿的。
以上规定是最低标准,即触犯本罪的入口,因此在此告诫各位开车的朋友,在驾车上路时一定要文明行车,遵守交通规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不仅要面临巨额的人身或财产损害赔偿,而且稍有不慎可能触犯刑法的规定,承担刑责,遭受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