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4)虞执字第357号
申请执行人:姜波
被执行人:屈红林
本院已立案受理姜波申请执行你屈红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限你自接到本通知起三日内按照(2014)虞民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强制执行。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特此通知
审判员 马永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米粮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