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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木兰故里盛开的“木兰”花

          发布时间:2009-08-28 21:00:08



            在巾帼英雄花木兰的故里虞城县,有这样一支盛开的木兰花——她从事民事审判工作22年,审理了1600余起案件,无一差错,无一重审,无一上访缠诉。她以自己的行动,实践着“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她平淡立身,以端正的品行塑造了清正廉洁的法官人格,她以审判实践,赋予新时期法官的时代内涵。她就是虞城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马新兰。

            马新兰同志自1985年9月到法院工作以来,22年来,一直从事民事审判工作,她爱岗敬业,善于调解,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默默奉献,创造出了不平凡的业绩,多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被县委、县政府授予“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虞城县巾帼标兵等称号;被记个人三等功2次,先后被商丘中院授予“优秀书记员”、“优秀审判员”、“调解能手”、“办案能手”、“模范法官”等荣誉称号。她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践行了“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理念。

                          公正司法,用心把“公正“捧给人民

            对法官而言,司法公正就是作出公正、权威、具有公信力的裁判,解决不断产生的社会矛盾和纠纷,也是人民赋予的重要职责。马新兰深知,法官百分之一的错误对当事人来说都是百分之百的灾难。对当事人来说,他们一生也许只打一次官司,判案的公正与否不仅影响法律尊严、法官的形象,更关系百姓的得失乃至悲欢离合。因此。她始终把“公正司法”镌刻在心中,用心把“公正”捧给人民。

        2006年她审理了一起债务追偿纠纷案件。原、被告系另外一案的被告,另案在他市打了十余年官司,从一审、二审、再审、重审,最终通过他市法院强制执行了本案原告代被告偿还他人借款30000元。她听完原告的哭诉,她深刻体会到漫长诉讼路的艰辛和痛苦,一边安慰、一边讲解法律知识及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她考虑到原告是外地人,并且是一位年过半百的妇女,孤单无助,从当事人的眼中可以看出对本院是寄予了一切期望,当即她与庭里的几个同志驱车到被告处,将一切法律文书及时、准确送达给了被告,原告激动地说:“你们法院的法官真好,真热情,我打十几年官司,还是第一次碰到你们对我一个外地人,不仅不歧视,而且还这样热情,不论官司输赢,我都也要感谢你们”。通过她耐心细致的做工作,仅用了35天的时间,就通过调解方式结束了此案,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对她的工作态度、方法、技巧给予以很高的评价。被告代理人是一位外地老司法所长,他深有感触的说:“我去外地代理过许多案件,像她这样对工作认真负责耐心向当事人讲明是非曲直的并不多”。原、被告在法庭上达成了和解协议,使原告十几年的思想负担终于解脱了,临行前,原告执意要为她做一面锦旗,被她婉言谢绝了。原告非常感激地说:“是您把公正给了我们”!

                              德化于心,做好人才能办好案

            “要想当一名合格的法官,就要先做一个好人”,马新兰这样说。在案件审理中,她忧民所忧,急民所急,她诚恳热情的语言,平易近人的态度赢得了当事人的好评。应诉的老太太,步履蹒跚,她赶上前扶一把;残疾的当事人进法庭,她叮嘱一声“小心”;谈话结束后,她道一声“慢走”;她以德感人,以法引导,以理服人,以情平气,真心为群众办事的工作作风给每一个当事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2003年,她审理了一起发回重审案,原告系被告之叔,原告之儿媳系被告儿媳的亲姨,二家可以说是亲上加亲,却因为二棵杨树的所有权发生争执,他们从一审到二审,又从二审到重审,她了解到这个情况后,经过耐心细致的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双方互不相让,为了能够查清树的所有权到底归谁所有,在调查村民无法证实的情况下,她几次找到县林业局,想通过年轮判断树的归属(原告方称树系自己于1979年至1981年期间所栽,如果不是这三年所栽,自愿放弃。被告方辩称:树系其父亲于1985年至1987年所栽,父亲现已去世,如果不是这三年所栽,自愿放弃),县林业局以没有这方面的人才也没有开展此业务,让到上级部门询问,从市林业局又联系到河南省林业厅设计院,设计院以现在没有人,都去山上搞设计去了,三个月以后才能回来,鉴定费需要几千元等等。她了解到双方争执的二棵树价值不足千元,而鉴定费超过树价值的几倍,并且双方都是农民,一年的收入尚不足交纳鉴定费,双方当事人赌气才到这一步,于是她冒着三十八、九度的高温,连续三天深入农村通过村委会、村民组负责人及双方的亲属调解,原、被告看到她那兢兢业业的工作作风,感化了双方当事人,如果坚持下去使二棵树的价值而失去意义,后二家协商达成了协议,最终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繁杂、琐碎、工作量大是民事案件的主要特点。马新兰20余年如一日战斗在民事审判一线,个中滋味她感受最深。民事案件结果的可预见性差,特别是调解工作,主动权在当事人手里。马新兰常说,一些案件本来是可以调解解决的,不到万不得已我是不甘心下判决的。2006年她办理了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原告死也不跟被告过,被告因妨害公务在押于看守所,死也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被告曾因强奸、盗窃、寻衅滋事多次被判刑,曾有几次失败的婚姻。原告前夫病故,也曾有过几次婚姻,2006年6月与被告张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被告脾气暴躁,多次殴打原告,被告又多次向原告保证不再打了,但仍然不改。马新兰受理此案后,认真地分析了他们的婚姻基础、婚后的感情,认为他们的婚姻和好的希望不大,于是就重点做被告的思想工作,她多次到看守所与被告见面,被告抵触情绪较大,不配合工作,马新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被告的情绪慢慢地缓和了,但在婚姻问题上,仍然还是不想离婚。在充分分析案情的基础上判决双方离婚,在送达判决书时,马新兰仍不甘心,总认为这个案件调解结案对被告下一步的改造有利,想做最后的努力,通过这次做工作,被告的态度与原来有很大的改变,被告说:“确实让你费心了,上次您给我做思想工作时,给我说的那么多,都是为俺好,我这几天也反复考虑,我们两个婚姻基础不牢,她跟着我这一年多受了不少罪,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不难为她了,感觉很对不住她,我同意给与她离婚”。最终以调解的方式结案。马新兰说:“虽然该案判决与调解都是双方离婚,结果是一样的,但我感觉调解结案更有利于消解双方的矛盾,有利于被告下一步的改造。”

        要构建和谐社会,就得把工作做细,既要尊重法律,又要有社会责任感,法官不是败诉者的敌人,而是胜诉者和败诉者沟通的桥梁,只有双方矛盾得以化解,社会才能和谐。

                               清正廉洁,守护心中的天平

            马新兰的父亲今年年初刚刚做了心脏搭桥手术,母亲又患上了老年痴呆症,急需用钱。今年6月份,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相邻关系纠纷案放在了她的案头,去年秋天,被告盖房子时,由于原告张某认为李某的房子可能影响原告的采光,原告要求被告在房子后面让出两米,后经中间人做被告的工作,被告也让出了两米,房子很快就盖好了,被告还在房子的右后角让出的两米地皮上垒了一个厕所,相安无事,一切如常。由于这个厕所没有水冲设备,也没有下水道,天气一热,臭气熏天,苍蝇乱飞,原告感觉忍也不是办法,拖人与被告交涉,被告认为我在我地皮上垒厕所,又不影响你的采光,坚决不同意拆除厕所。因此,引起诉讼,送达材料、开庭,一切与其他案件一样,正在按照程序往下进行,一天上午,原告张某到她办公室,送去了一个信封,说是证据材料,马新兰打开信封后,里面根本不是什么证据材料而是钱。原告说:“这是1000,你可一定得让俺赢啊!”,马新兰态度非常坚决地对原告说:“你把钱收起来。”原告说:”你如果不要,这官司俺要输定了。”马新兰说:“官司的输赢与这没有关系,在证据”。 可张某说什么也不拿走,马新兰真有点急了,对张某说:“你要真不拿走,我可要交到监察室了”,就这样原告在很无奈的情况下把钱收了起来。通过审理,到现场勘察,发现该厕所确实影响了原告的生活,马新兰考虑原、被告是一前一后的邻居,调解结案要比判决效果更好,先后十几次做被告的工作,最终说服被告拆除了厕所。

             面对当事人送的钱物,马新兰毫不犹豫地选择法律的尊严,严守法官的道德底线。她恪守堂堂正正做人、认认真真做事,清清白白做“官”的原则,坚持以自重、自警、自励来约束自己,坚守法官的职业操守。从事民事审判工作20余年来,组织上至今未接到过对她的任何举报,也没有听到过对她的不廉不洁的任何反映,她以自己的一点一滴保持了一名法官的廉洁形象,塑造了新时期女法官的高尚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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