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强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与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金融审判的职能作用,推动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助力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金融审判工作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意见(试行)》,结合全市经济金融形势和法院审判实际,特制定本指引。
一、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原则,促进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增长。
1、依法审理各类金融案件,引导金融回归实体经济。积极应对因融资渠道日趋多元而引发的企业融资相关金融纠纷案件不断涌现的新情况。在依法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传统融资纠纷的同时,要增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保理合同纠纷、信托纠纷、票据纠纷等新型融资纠纷的审判能力。要通过审结一批具有重要市场导向作用和价值引领功能的金融纠纷案件,为金融市场主体提供交易规则指引,充分发挥金融审判服务实体经济的职能作用。
2、依法惩治金融犯罪活动。通过审判工作严厉打击金融犯罪活动,制裁金融违法行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要依法审理贷款、票据、信用证、信用卡、有价证券、保险合同方面的金融诈骗案件。要通过对非法集资案件的审判,依法惩治集资诈骗、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套路贷”、传销等经济犯罪行为,以及插手民间借贷金融活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其他暴力性犯罪,维护金融秩序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要严厉打击资金融通中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于以金融创新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正确认定金融行为性质和效力,拓宽金融资本对接实体经济的渠道。将服务实体经济作为金融审判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支持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发掘融资渠道,丰富融资方式。对除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外,依法认定应收账款转让、应收账款质押、新型权利质押等新兴融资担保方式的法律效力,准确适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依法审理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等新型担保纠纷案件,保护金融资本与实体经济相结合的融资模式。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规范和保护合法合规的金融交易模式,严格把握利率保护上限,通过司法裁判合理引导资本“脱虚向实”,使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和实体经济多样化的金融需求。对于名为保理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实为借款合同的,应以实际构成的借款合同关系确定双方权利义务,防止以预留保证金等形式变相增加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4、依法合理引导金融创新,回归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出发点。防止名为创新实则以逃避监管为目的的套利行为,在合理限度内支持和保护金融市场创新,凸显司法裁判在确认金融创新成果上的作用。对企图以创新为名,行规避法律监管之实,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否定其法律效力,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5、依法助推实体经济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功能。在实现金融债权过程中,对债务企业已经符合破产条件的应当依法受理。正确认识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作为两种资源配置方式存在的各自程序价值,健全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对因资金链压力或经营不善导致债务不能清偿,但企业仍具有品牌、市场、资产价值的,积极运用破产重整与和解制度,保留有效产能,实现资源优化组合;对已不具备市场竞争力的落后产能企业、“僵尸企业”,及时通过破产清算淘汰落后产能,盘活存量资产,在实现金融债权的同时推动债务企业按照优胜劣汰退出市场,当好实体经济资源配置的“过滤网”和“反应器”。
二、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提升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能力
1、积极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和案件繁简分流。按照《新乡市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实施意见》、《金融纠纷诉调对接多元化解工作流程》、《金融纠纷调解员工作制度》要求,进一步推进新乡市金融纠纷调解委员会高效高质运行,积极推进与金融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专业调解组织的合作机制建设,充分运用行业协会专业化优势,采用委托、委派调解,请行业协会推荐的专家、专业人员参与调解等方式,发挥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调解和司法救济等各方优势,实现多方合力化解金融矛盾纠纷。针对金融纠纷案件的特点,按照“该繁则繁,当简则简”的要求,科学调配和高效运用司法资源,准确适用小额速裁、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等不同程序,健全完善“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的差异化诉讼程序和机制。
2、有效提升金融案件审判效率,推进金融不良资产的快速处置。严格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在金融纠纷案件中推行简便有效的送达方式。依托“智慧法院”建设,全面推进电子送达,建立并推行企业送达地址确认书承诺制度,协调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企业地址信息库,推进与其他地市法院地址信息库互联对接、信息共享,提高送达效率。结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令状式、表格式、要素式裁判文书的通知》,积极采取要素式金融审判方式,推行“要素式庭审+要素式裁判文书”的充分运用,大力提升金融案件的裁判效率。进一步简化金融债权案件的立案、送达、保全、审理程序,缩短审理周期,力求快审快结快执,加快不良资产处置,综合运用打包转让、债权回购、债务重组、债务置换等手段,加速企业不良贷款的化解和优质资源盘活,畅通金融执行案件移送破产程序的渠道,助力不良资产快速处置化解。
3、有效防范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按照《新乡市依法严厉打击逃废债实施方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打击逃废债的工作方案》要求,对采取“弃企逃债”、“金蝉脱壳”等方式逃避金融债务的,要加大财产保全力度,通过迅速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有效控制债务企业财产和财务账册,对于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账册、会计凭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债务企业以“假破产、真逃债”等方式逃避金融债务的,要严格审查确定借贷双方的责任,防范各类逃避债务行为,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
4、着力化解企业资金链、担保圈风险。要从促进经济金融平稳发展和维护区域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企业资金链、担保圈风险化解工作。要争取市政府的支持,推动分类处置与协调处置、帮扶机制与司法程序的协调和对接,对确因资金链、担保圈陷入困境的企业,要畅通“破圈解链”通道,允许其依法申请破产、重整,在破产程序中处理债权清偿事宜,切实为化解金融风险提供支持。
5、着力抓好金融案件财产保全工作。充分发挥财产保全对金融债权实现的促进作用,以财产保全工作为抓手努力实现“以保促和、以保促审、以保促执”的法律效果。放宽金融债权案件财产保全条件,对可能造成财产流失的高风险债权,加快保全速度。对符合条件的诉前保全申请,加大诉前财产保全力度,避免债务人恶意转移、隐匿财产。指导金融机构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及时申请续保,防止被申请人在保全到期后转移财产。
三、不断优化工作机制,切实履行金融审判延伸职能
1、推动构建金融风险防控化解协作机制,建立全流程风险防范制度体系。与市金融局、人民银行新乡市中心支行、新乡银保监分局共同建立金融监管和司法保障协作联合机制,推动建立联席会议、信息共享、纠纷多元化解、打击违法犯罪等工作机制。建立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化解、处置制度体系,定期对重大敏感金融案件进行排查,对于存在信访隐患、不稳定因素的金融纠纷案件,要提前预判、做好预案,加大化解矛盾纠纷的力度。建立案件分类登记、信息专报机制,全程跟踪、定期汇报,形成金融审判动态分析报告。对于在审判工作中发现的影响全市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以及可能引发群体性纠纷、激化社会矛盾的案件,要及时向市委、市委政法委汇报,加强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市委领导和市政府支持。
2、推行金融审判白皮书和司法建议常态化。不断加强对金融案件的审判管理和分析研判,及时对年度内金融审判情况进行总结,梳理和分析年度金融纠纷审判的普遍性、趋势性的问题,编制金融审判白皮书,为党委、政府金融工作决策以及区域性、行业性、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预警提供全面的金融审判信息支持。注重发挥司法建议对金融交易行为的规范作用,积极向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建言献策,督促金融机构合规经营,构筑起风险“隔离墙”。
3、加强金融审判司法宣传工作。充分发挥金融审判工作的社会导向作用,积极借助各种新闻媒介,定期发布具有典型意义的金融审判案例。及时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专题或系列报道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教育和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增强诚信经营和风险防范意识,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共同打造优秀金融生态环境,为全市金融业的稳定健康发展、经济平稳运行提供有力的支持和服务。
四、加强审判队伍建设,提升金融审判专业化水平
1、打造专业化审判团队。持续完善各基层法院在商事审判庭或其他适宜的审判业务庭设置金融审判团队,保障金融案件专业化、集约化审理,畅通金融案件审判的“快车道”。
2、完善金融审判人才培养机制。重视金融审判法官综合素质的培养,在加强审判业务培训同时,积极探索与金融监管部门互相交流、联合培训,邀请人民银行、银保监局的专家为金融审判人员讲授金融专业知识和金融形势政策,努力打造一支既懂法律、又懂金融的复合型金融审判团队。
3、建立金融专家双向交流学习机制。充分发挥金融专家的智囊作用,邀请金融从业人员到法院以观摩庭审、参加座谈研讨等形式交流互动,分期抽选金融审判法官到金融部门进行培训、学习,提升金融审判的专业化水平。
4、提升金融审判司法研究水平。加强金融审判经验积累,积极打造金融审判精品案例。对金融审判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进行深入调研和总结。以金融审判白皮书、调研报告等形式为载体,深入开展前瞻性调查研究,及时总结金融审判经验。
5、加强对下监督指导工作。加强上下级法院信息沟通,加强对下指导,统一裁判标准,避免金融纠纷同类案件出现裁判标准不统一的现象,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