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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公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规定,相关事宜请与各审判法院联系。
        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法执字第287-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付德军,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新县双顺机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其魁,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县人民法院(2015)新法执字第00287-1号裁定书,于2015年09月23日向被执行人新县双顺机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新县双顺机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新县双顺机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亚诚
        审判员  李福意
        审判员  陈 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方明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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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