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法执字第287-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付德军,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新县双顺机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其魁,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县人民法院(2015)新法执字第00287-1号裁定书,于2015年09月23日向被执行人新县双顺机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新县双顺机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新县双顺机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亚诚
审判员 李福意
审判员 陈 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本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新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