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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某志诉杨某林、张某峰等人服务合同系列案件 --兼顾公正司法与和谐友善,深刻诠释司法价值

        发布时间:2021-03-24 15:43:32


        吴某志诉杨某林、张某峰等人服务合同系列案件

              --兼顾公正司法与和谐友善,深刻诠释司法价值

        关键词:    民事  服务合同  拒绝缴纳服务费

        基本案情

        原告吴某志自2012年开始一直在许昌某小区做门卫工作,因该小区属于无物业管理小区,原告同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管理制度和协议,在许由社区的协调管理下,负责小区的门卫看护及卫生打扫工作,小区住户直接向原告缴纳服务费及垃圾清理费。因被告杨某林、张某峰等四人以电车及个人物品丢失、原告提供服务不合格等理由,长期拒绝向原告缴纳服务费和垃圾清理费。原告分别将四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杨某林等人缴纳拖欠的物业费及逾期支付的利息损失。经庭审调查,被告杨某林称拒缴服务费是因其三轮车丢失,原告仅赔偿了1000元,且原告提供服务不合格,已经七十多岁无法胜任小区服务管理工作;被告张某峰称自装修房屋时将屋内东西搬出屋外,其油烟机、饮水机丢失后其才开始不向原告缴纳服务费,若要其继续支付费用则需原告赔偿损失;另外两名被告辩称内容基本相似,另有被告辩称与原告之间不存在服务合同关系或长期未在小区居住。综合来看,四被告拒绝缴纳服务费的原因基本相似,虽然四被告拖欠原告服务费金额较小,819元至1752元不等,但因双方发生矛盾后未能及时化解,各方意见大,争执较为激烈。

        裁判理由及结果

        建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对象签订的《管理制度和协议》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原告依约提供服务,四被告作为小区住户应当支付相应服务费用,被告辩称原告服务不合格,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应就该问题向业主委员会反映解决,不能以此作为拒缴服务费的理由。另杨某林的三轮车丢失,原告已经赔付了1000元,而被告张某峰的个人物品丢失则系个人原因,原告对其个人物品并无看管职责,遂分别判决被告杨某林支付原告服务费1752元,判决被告张某峰支付原告服务费1308元,宣判后该两名被告主动向原告履行了判决内容。另两名被告在宣判前经调解,主动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服务费,原告吴某志撤回对该两名被告的起诉。

        核心价值    公正、和谐

        吴某志诉杨某林、张某峰等四被告服务合同案件,在司法审判层面切实践行了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取向--公正。因本案纠纷发生的小区没有物业公司管理,纠纷发生直接涉及住户个人与提供服务管理的个人,在审判过程中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严格遵循事实依据与法律准绳,以维护公平、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为目标。通过详细了解案情,严格核查证据,针对双方矛盾点阐明法理情理,无论是与当事人沟通还是出具裁判文书,均加强释法说理,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道德指引功能,彰显规则、维护社区服务管理的良好秩序、弘扬邻里团结的美德,最重要的是实现司法公正、司法为民,彰显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

        从当事人化解矛盾、定纷止争层面充分弘扬了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和谐。原、被告双方年龄较大,受固有观念影响,双方当事人情绪激动、各执己见,考虑到原、被告今后仍在同一个小区生活居住,不彻底化解双方心中的怨怼情绪,不利于社区和谐,遂多次与双方沟通调解。经过多次释法说理后,双方当事人都愿意遵循“以和为贵”的良训,四被告均愿意主动履行支付服务费的义务,同时原告也就自身所提供服务存在的问题作出反思,保证今后会改善服务质量,确保尽职尽责,双方的矛盾顺利化解。同时,此系列案件在小区内可以起到法治宣传的效果,其他住户通过此案亦积累了基本的法律常识,也通过此案件体会到邻里和睦的重要性。双方当事人能够从积累多年的怨怼情绪中走出来,化干戈为玉帛,是此系列案件的最好处理结果,深刻阐释了社会主义和谐价值观之内涵,实现公平正义与和谐友善的有机统一。

                         供稿人: 长村张法庭    赵长金、黄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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