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消费观念的转变,信用卡在日常生活中使用的频率也是越来越高,由此而产生的民事纠纷也日渐增多。下面就向大家分享一些与信用卡相关的民事纠纷及其风险防范。
一、信用卡纠纷
1.银行能否主张除利息、违约金外的超限费、年费等其他费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规定,自2017年1月1日后,取消收取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对超限费不予支持,对于违约金则要求发卡行与持卡人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该项以及该项的标准、方式,其他费用如年费、取现手续费等法院认为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对上述费用予以支持,但是对于上述费用的利息不支持。
赵某在浦发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因其未按时还款,浦发银行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本金、利息、违约金、滞纳金及其他费用。后经法院判决,赵某在十日内偿还浦发银行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年费、取现手续费),驳回浦发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在该案中,法院对违约金支持后不再支持滞纳金,且对违约金进行了重点审理,看浦发银行是否对违约金的标准、方式与持卡人是否明确约定。
2.持卡人意外死亡,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所有的利息、违约金能否得到全部支持?
因持卡人的继承人并不当然的对信用卡知情,从持卡人死亡到银行起诉,在此期间产生的利息、违约金等费用,并非持卡人及继承人的违约行为所致,因此不必支付。但自银行起诉后,所产生的利息、违约金则应当支付。
2017年1月,吴某在中国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9月份在其下班路上因交通事故死亡,2018年2月份中国银行对其提起诉讼,要求其继承人偿还8月份所欠的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其继承人在收到法院寄送的民事起诉状后,才知道吴某在中国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后其与法官联系确认是否属实,若属实的情况下愿意在合理范围内偿还,后该案在法官的调解下结案,银行同意继承人偿还8月份的本金、利息及起诉之后的违约金,对2017年9月份至起诉之日的违约金自愿放弃。
二、民间借贷纠纷
1.如何认定信用卡的给付资金的行为?
民间借贷合同为实践合同,不仅要求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达成关于借款的合意,同时要求出借人履行给付资金的义务。关于常见的民间借贷,一般用微信、支付宝的转账记录或银行转账记录、汇款等较好认定,在信用卡方面关于给付资金的义务,稍加困难。众所周知,信用卡较为特殊,它是以消费的方式将卡里的资金刷出来,一般情况下是出借人将信用卡交付给借款人,让其消费。司法实务中,在借款人不出庭的情况下,出借信用卡的行为较难认定,尤其是出借人没有录音、微信聊天记录、欠条上明确记载出借行为等证据,法院一般情况下无法认定借款行为成立并生效,会建议出借人撤诉补充证据,若出借人坚持不同意的情况下有可能会以证据不足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赵某与金某系男女朋友关系,赵某借金某信用卡刷卡消费10万元,有欠条、信用卡刷卡记录为证,但被告未出庭,再加上原告未有证据证明自己将卡借给赵某并由赵某刷卡消费的行为,最终法官认为证据不足,要求原告补充证据。因此,出借人在将信用卡出借给借款人的情况下,一定要注意保留证据证明出借行为。
2.出借信用卡的行为是否会导致民间借贷关系无效?
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持卡人出租或转借其信用卡及其账户的,发卡银行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对其处以1000元人民币以内的罚款(由发卡银行在申请表、领用合约等契约性文件中事先约定)。以上可以看出,日常生活中出借人将信用卡出借给借款人使用,属违规行为,由相应部门处罚即可。但是该办法是部门规章,而非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规定,只要出借人和借款人双方并无恶意串通损害发卡银行利益,未有妨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因此该行为并不必然导致持卡人与借用人之间民间借贷关系的无效。
3.对于信用卡未还部分,法院是否支持?
答:一般情况下对于信用卡未还部分不予支持,因为其并非持卡人的实际损失,待实际产生后另行起诉,但部分法院认为未还部分的数额系出借人与发卡银行之间的借款关系,而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两者主体身份不一样,不应混为一谈。
4.如何认定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转贷?
出借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将套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转贷给他人,并在支付金融机构利息后仍有盈余报酬的,属于高利转贷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该借款合同无效。
孔某与周某系朋友关系,孔某借用周某的信用卡刷卡消费,双方在借贷合同中约定,由孔某负责偿还信用卡中的所有款项,同时孔某需给付周某2万元作为服务费。后孔某未按时还款,周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孔某支付信用卡里面的本金、利息、违约金,同时给付2万元的服务费。法院经审理认为,孔某既需要偿还信用卡里面的所有款项,且额外需要支付周某2万元的服务费,该行为为高利转贷,双方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2万元的服务费应当不予支持,鉴于双方均有过错,孔某偿还周某的本金、利息,违约金一人一半。同时对于信用卡未还部分的数额,因其并非周某的实际损失,法院不予支持,待实际产生之后另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