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豫0523刑更15号
罪犯王文希,男,196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住汤阴县任固镇后故城村9号。
2020年9月28日,本院作出(2020)豫0523刑初253号刑事判决,以王文希犯危险驾驶罪,被汤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判决生效后,罪犯王文希以其患有股骨头坏死等疾病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罪犯王文希经医学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文希右股骨头坏死IV期诊断成立。王文希所患疾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罪犯王文希不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