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曝光台
原告周海金起诉被告王春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汤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523民初39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王春生给付周海金现金70812.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王春生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周海金向汤阴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汤阴县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春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截至目前仍未履行。
执行法院: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王春生
身份证号:4105231957****5016
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伏道乡伏道一街2区126号
汤阴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失信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72-6225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