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院:安阳市汤阴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李保国
性别:男
身份证号:4105231950****2012
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白营乡西石得村180号
执行内容:原告汤阴县中西医结合医院起诉被告李保国追偿权纠纷一案,汤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5民终401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李保国给付汤阴县中西医结合医院现金53559.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李保国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汤阴县中西医结合医院向汤阴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汤阴县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保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截至目前仍未履行。安阳市汤阴县人民法院决定将李保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行为或发现财产线索的,请立即向安阳市汤阴县人民法院举报。
(安阳市汤阴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失信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72-6225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