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勇:
本院受理原告王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4月1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2月22日上午09时00分在沈丘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承办法院: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李泽峰 0394-5288663
该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沈丘县石槽集乡石槽行政村前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