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建伟:
本院受理原告马义瑞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依法判令被告左建伟支付原告垃圾清运费87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7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贷款市场利率为标准,自2021年5月1之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依法判令被告左建伟返还原告垫付款5000元;依法判令被告河南定艮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诉讼请求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2月22日上午08时30分在沈丘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承办法院: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李泽峰 0394-5288663
该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沈丘县范营乡李新庄行政村左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