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美荣(住沈丘县冯营镇教育街075号):
本院受理原告刘宣昌、刘红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号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刘美荣住所地)
民主办法官:代志军
电话:0394-5288596、18625738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