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小飞:
本院受理原告王东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豫1624民初50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穆小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东风欠款1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4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至返还之日止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王东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56元,由被告穆小飞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承办法院: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李泽峰 0394-5288663
该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沈丘县石槽乡虎头行政村燎原新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