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新中(身份证号41272819730316725X):
本院受理原告唐海峰、王金花诉你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1624民初327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赔偿原告唐海峰因此次交通事故引起的各项经济损失20015.17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赔偿原告王金华因此次交通事故引起的各项经济损失24592.68元。上述支付义务,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本案受理费538元,财产保全费520元,由原告唐海峰、王金华承担300元,被告陈新中承担758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该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沈丘县周营乡崔营行政村陈庄
承办法官:马法官
联系电话:18625738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