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安稳(住沈丘县槐店回族镇沈界路1-1号):
本院受理原告丁谦诉被告黄安稳民间借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1624 民初5457 号民事判决,一、被告黄安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丁谦借款 66000 元;二、驳回原告丁谦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25元,由被告黄安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主办法官:周战士
电话:18625738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