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霞(住沈丘县北城办事处非农户街777号):
本院受理原告豪翔诉被告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1624 民初4992号民事判决,被告海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豪翔借款本息118000元及违约损失,违约损失以 100000 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0月19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本案受理费 2660 元,由被告海霞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主办法官:赵欣
电话:18625738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