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海波:
本院受理原告方艳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1624民初497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薛海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方艳平借款本金100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3320元,由被告薛海波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被告的户籍所在地。)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王法官 18625738299、18625738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