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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被告劳动局是否尽到了审核调查义务

          发布时间:2012-07-19 17:37:20


            

              【案情】

            2010年10月2日15时20分,何某骑摩托车从某阀门公司出来时,与一辆三轮车相撞受伤。交警部门认定何某负次要责任。何某提出劳动关系仲裁申请,市仲裁委裁决何某与某阀门公司劳动关系成立。阀门公司收到仲裁裁决书后,提起民事诉讼。2011年5月何某向被告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劳动局受理后向阀门公司送达了协助调查通知书,限期提供证据或说明情况。阀门公司未提供证据和其他材料。劳动局通过核实何某的申请材料、调查询问何某,作出了工伤认定书,认定何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劳动局作出工伤认定书时,劳动关系争议的民事诉讼尚未审结。

            【分歧】

            关于本案被告是否尽到审核调查义务,本案将如何处理,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阀门公司未在期限内提供证据证明劳动关系争议尚在诉讼中,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被告已经尽到了调查审核义务,工伤认定书应予以维持;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未调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是否生效,工伤认定书应当撤销;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未尽到调查审核义务,但不应当撤销工伤认定书,可判决驳回原告阀门公司的诉讼请求。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劳动局未调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是否生效,未尽到其应尽的义务。

            本案市仲裁委作出劳动关系成立的仲裁裁决后,阀门公司不服又提起了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的规定,该仲裁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何某依据该仲裁裁决书向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由于该仲裁裁决书存在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可能,劳动局有义务确认该仲裁裁决书的效力。虽然劳动局受理后向阀门公司送达了协助调查通知书,限期提供证据或说明情况,阀门公司也未提供证据或说明情况,但只要阀门公司没有明确说明认可该仲裁裁决,劳动局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关,对仲裁裁决书效力的审查义务就不能免除。

            二、法院应撤消工伤认定书。

            本案中由于劳动局没有尽到调查审核义务,导致其依据一份法律效力不明的仲裁裁决书作出了工伤认定,故劳动局的工伤认定证据不足,法院应依法撤消劳动局的工伤认定书。劳动局可以重新进入工伤认定程序,在劳动关系确认的民事诉讼判决结果作出之后,重新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

        责任编辑:李心春    

        文章出处:平舆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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