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驾驶证过期不能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案 情】
原告某(河南)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以下简称某驻马店分公司)
被告陈 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财险某分公司)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0时11时,被告陈某驾驶轿车在216省道平舆县茨园村与某驻马店分公司张某驾驶的中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平舆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陈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原告认为,被告陈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要求被告陈某赔偿其修复车辆损失、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及规费、保险费等经济损失共计74330元,财险某分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
被告陈某辩称,原告请求的损失并非全部是直接损失,且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中部分证据系无效证据。对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财险某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予以赔偿。
被告财险某分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发生时,被告陈某的驾驶证没有参加年审,系无效证件,应属无证驾驶,被告财险某分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发生时,被告陈某的驾驶证没有参加年审,系无效证件,应属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仅有垫付医疗费的义务,但本次事故无医疗费产生,故其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只同意在交强险内承担赔偿责任,商业三责险部分,其与被保险人是合同关系,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应一并审理。超出交强险部分应由车主按照法律规定赔偿后,依据保险条款规定到其公司进行理赔。
保险公司仅有垫付医疗费的义务,但本次事故无医疗费产生,故其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只同意在交强险内承担赔偿责任,商业三责险部分,其与被保险人是合同关系,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应一并审理。超出交强险部分应由车主按照法律规定赔偿后,依据保险条款规定到其公司进行理赔。
【裁 判】
平舆法院认为,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交通事故是被告陈某驾车造成的,由于其过错行为造成原告车辆受损的结果,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应依法对原告车辆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陈某与被告财险某分公司间有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故被告财险某分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只有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机动车驾驶证才应当被注销。被告陈某的驾驶证未被注销,原证证实了其具备驾驶资格和能力,事后及时进行了年审,且庭审中提供了合法有效的驾驶证。故财险某分公司关于陈某系无证驾驶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其关于商业险不应一并处理的答辩意见因与保险法的规定相悖,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中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某(河南)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65370元;驳回原告要求被告陈某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本案宣判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是:其与陈某系保险合同关系,对于该肇事车辆的停运损失其不应予以赔偿;陈某的驾驶证已过期未及时年审,其不应承担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改判其公司只在交强险内承担赔偿责任。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查证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事实查证清楚,对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及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的划分适当,处理结果正确。以(2011)驻民一终字第021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评 析】
本案存在两个值得讨论的法律问题:
一、对于原告的停运损失即间接损失,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偿?
本案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而停运,其停运期间的损失显然是一种间接损失,对该间接损失,保险公司该不该赔付呢?笔者认为,保险公司应当赔付。理由是: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机动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属于因交通事故遭受的“其他重大损失。”2、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11日公布了《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动损失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5号)明确指出: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和第二款“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规定保险公司关于其不应赔付原告停运期间损失的辩解及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因而,保险公司应当就原告停运期间的损失进行赔付。
二、被告陈松的驾驶证未及时进行年审,是否应当免除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
很显然,本案被告陈某的驾驶证未及时进行年审,其在驾驶证过期后未进行新的年审期间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本案原告车辆及营运损失,那么,据此是否能够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呢?
我们认为:
1、未按时换驾照不等于“未取得驾驶资格”
陈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确实存在驾驶证有效期满后未及时换证的情况,但这不符合其与保险公司所签交强险合同中约定的“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属免责情形”。首先,对“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应作狭义理解,即该驾驶员从来都未取得过驾驶资格,不应包括已取得驾驶资格而后因故失去的情形。其次,机动车驾驶证审验是机动车管理部门准予驾驶员从事特定驾驶行为所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我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规定:“持证人未申请并超过有效期换证的,依法处罚后予以换证。”也就是说,驾驶员未按期办理换证手续,其驾驶证并不必然被吊销,在接受公安交管部门处罚后仍可办理换证手续。
2、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二条地(五)项,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才会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我国的《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规定:“持证人未申请并超过有效期换证的,依法处罚后予以换证。”也就是说,驾驶员未按期办理换证手续,其驾驶证并不必然被吊销,在接受公安交管部门处罚后仍可办理换证手续。换句话说:陈某的驾驶证过期未及时年审,属交管部门的职能调整范围,不能以此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因而,保险公司应当对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所导致的直接和间接损失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