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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尹平安与被告李海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1-10-12 16:55:08


        【裁判要旨】

            雇佣是有偿的,而帮工是无偿的,但被帮工人用饭菜招待帮工人,甚至给予一定礼物等,不改变无偿的性质

        【案例索引】

            一审: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2009)平民初字第302号

        【案情】

            2008年6月25日下午,被告李海峰找原告尹平安帮忙运送建房用的壳子板,在运送材料过程中,四轮车翻车将原告砸伤。原告先后到郑州、上海等地治疗,用去很多费用,而被告在支付1500元之后就不管不问,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等费用36312元。

        【裁判】

            本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无偿为被告运送建房用的壳子模型板,事实存在,双方形成了帮工关系,原告在驾车行驶过程中翻车致其头外伤、左手腕关节骨折,被告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明确拒绝原告为其帮工,被告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海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尹民安在镇卫生院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及在县人民医院、县中心医院的检查费共计人民币1717.13元。

            二、驳回原告尹民安的其它诉讼请求。

            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分歧】

           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尹某的行为究竟属于雇佣活动还是属于义务帮工?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尹某与被告李某之间是雇佣关系。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尹某与被告李某之间是帮工关系。

        【评析】

            法院判决采纳了第二种意见,即原告与被告之间系帮工关系,双方不存在雇佣关系。理由如下:

            第一、雇佣是有偿的,而帮工是无偿的,这是二者最根本的区别。雇佣是指根据双方的约定,一方在一定或者不定期限内为对方提供劳务,对方给付报酬的合同关系。帮工是指一方当事人为另一当事人的事务无偿提供劳务帮助的活动。帮工是无偿的,但被帮工人用饭菜招待帮工人,甚至给予一定礼物,不改变无偿的性质。雇佣是有偿的,雇主给付报酬的形式不改变其有偿的性质。本案中原告无偿为被告运送建房用的壳子模型板,被告没有向原告支付报酬。当车行驶到尹湾村东边南北柏油路上时,四轮车翻车,致原告受伤,是在从事帮工活动中受到损害。

            第二、雇佣一般为双方约定,雇主与雇员之间一般双方约定后按双方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帮工一般没有双方约定,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均可拒绝对方,双方没有很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没有约定,原告无偿给被告帮忙运送壳子模型板,双方即形成帮工关系。

        第三、雇佣关系与帮工关系中,雇主与被帮工人在责任承担的要求上不一样。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帮忙为原告运送壳子模型板,被告没有拒绝,原告在帮工活动中受伤,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lx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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