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老百姓最怕啥?一怕不公平,二怕程序繁琐。普通的民事案件,能否进一步简化程序,提升效率?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审议《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其中,洛阳成为试点地区之一。
决定全文如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提升司法效能,促进司法公正,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上海市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南京、苏州、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厦门、济南、郑州、洛阳、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贵阳、昆明、西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其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北京、杭州、广州互联网法院,就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完善简易程序规则、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健全电子诉讼规则等,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试点期间,试点法院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四条。试点工作应当遵循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促进提升司法效率,确保司法公正。试点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研究制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试点期限为二年,自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试点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就试点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中期报告。试点期满后,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本决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
试点的必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有效机制作出部署,要求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对深化诉讼制度改革、完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指明了方向。为进一步从诉讼制度和机制层面提升司法效能,满足信息化时代人民群众高效、便捷、公正解决纠纷的需求,有必要改进和完善部分民事诉讼程序规则。一是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较窄,限制了商事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多元解纷方式的适用,制约了诉前调解工作的开展;二是小额诉讼程序适用门槛过高,效率优势体现不足;三是简易程序适用案件范围受限,不利于尽快实现当事人诉讼利益;四是独任制适用范围不尽合理,不利于优化配置审判资源;五是电子诉讼相关程序规则尚不明确,不适应司法信息化应用和发展进程。这些问题的存在,制约了司法质量效率的提升,影响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积极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工作。
试点的主要内容
内容之一:优化司法确认程序
健全特邀调解制度,加强特邀调解名册管理,完善诉前委派调解与司法确认程序的衔接机制。合理拓宽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经律师调解工作室(中心)等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或者行政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完善司法确认案件管辖规则,符合级别管辖和专门管辖标准的,由对应的中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受理。
在洛阳中院主导下,市司法局在我院设立了“洛阳市人民调解中心”,成立多个专业化的调解工作室,广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退休法官和各行业中具备条件的人员担任调解员 ,发挥各家所长,畅通立、调、裁通道,并借助信息化平台的运行,让「快」落到实处。
内容之二:完善小额诉讼程序
加强小额诉讼程序适用,适当提高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基准,明确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范围。进一步简化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方式和裁判文书,比照简易程序进一步缩短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期限。完善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的转换适用机制。
内容之三:完善简易程序规则
对需要进行公告送达的简单民事案件,明确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明确简易程序案件庭审和裁判文书的简化规则,完善简易程序审限规定。
洛阳中院对二审“简单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快速解决纠纷的有益探索,不仅大大提升了办案效率,更有效避免了“繁琐程序”对当事人的“拖累”,切实减轻了当事人诉累。
内容之四: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
探索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由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部分民事案件,明确适用独任制审理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的具体情形。探索中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可以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部分简单民事上诉案件,明确适用独任制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的具体情形和审理方式。建立独任制与合议制的转换适用机制。
内容之五:健全电子诉讼规则
明确诉讼参与人通过人民法院信息化平台在线完成的诉讼行为的法律效力。当事人选择以在线方式诉讼的,可以以电子化方式提交诉讼材料和证据材料,经人民法院审核通过后,可以不再提交纸质原件。经当事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采取在线视频方式开庭。明确电子送达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和生效标准,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电子方式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洛阳中院探索送达方式改革,建立集约送达中心,开发应用司法送达平台,在传统送达方式基础上,形成了以司法送达综合服务平台为依托,“电子送达、手机短信送达、司法公告网送达”相互衔接的信息化送达模式,实现了对案件受理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的“一键生成、一键发送、一键查询、一键打印”,既方便了群众,也提高了送达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