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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民营企业,二十三条措施发布!

        发布时间:2021-08-23 08:35:00


            8月20日上午,洛阳中院联合洛阳市工商联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服务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 

            河南法制报、大河报、东方今报、河南电视台法制频道、洛阳日报、洛阳广播电视台、洛阳网、人民法治杂志社等媒体出席发布会。洛阳中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田芃,市工商联副主席张义伟参加发布会。

            发布会上,田芃介绍了《服务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相关内容。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市委“万人助万企”活动要求,深化党史学习教育成效,巩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切实解决民营企业“急难愁盼”的司法领域突出问题,洛阳中院围绕立案、审判、执行等全流程,制定23条具体措施。 

            下一步,洛阳法院将持续加强与市工商联的沟通联系,统筹协调、明确责任、督导落实,以最严要求、最高标准推动各项措施落实落地,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新闻发布会上,相关部门负责人还回答了与会媒体记者的提问。 

            关于服务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 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省委、市委“万人助万企”活动要求,巩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深化党史学习教育成效,切实解决民营企业“急难愁盼”的司法领域突出问题,提高市场主体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努力打造全省领先、国内一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建强副中心、形成增长极”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制定相关措施,具体如下:

        一、畅通涉企诉讼绿色通道 

        完善“绿标签”制度,确保涉企案件在立案、审理、执行、流转等方面享受“绿色通道”。严格落实现代化诉讼服务中心建设要求,全面推行自助立案、跨域立案、风险评估,强化诉讼服务指引,提高市场主体参与诉讼的便利度。大力推进网上立案,对涉企案件实行网上立案为主、线下立案为辅,严格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实现民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申请立案“最多跑一次、最好不用跑”。 

        二、加大涉企纠纷多元化解力度 

        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加强与工商联等相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社会组织沟通联动,积极引导涉诉企业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方式,促进矛盾纠纷诉前化解,调解不成的及时立案,调解成功的根据申请依法予以司法确认。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推动在线多元调解,促进调解快捷、便利。对突发性、群体性重大涉重点项目案件、涉民生案件等,加大调解、协调力度,促进纠纷及时化解。

        三、依法适用诉讼费缓减免措施 

        坚持司法为民理念,及时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诉讼费、执行费的缓、减、免手续,实实在在解决困难企业无法负担诉讼费用的问题,传递司法温暖。严格落实诉讼费退费相关规定,简化审批程序,优化退费流程,做到“应退尽退、一次退清”。 

        四、严厉惩处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行为 

        加强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部门沟通联动,建立健全联合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案件工作机制,加大对涉嫌虚假诉讼案件的“穿透式”审查力度,对于提供虚假证据、故意逾期举证等不诚信诉讼行为,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五、强化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环节管理 

        加大对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环节案件的清理、监管力度。加强对入册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信息的资质和能力审查,对存在久鉴不决、鉴定结论明显错误、无故拒绝鉴定、鉴定行为不规范等突出问题的鉴定机构或人员,视情况分别采取暂停委托、停止委托等措施,并及时反馈司法行政部门、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六、严格贯彻罪刑法定原则 

        认真贯彻依法、平等、全面保护原则,妥善处理涉企产权案件,确保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准确把握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骗取贷款罪等犯罪构成要件,正确区分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经济活动中的促销折扣与贿赂犯罪、合法财产和违法犯罪所得等界限,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 

        七、依法慎用羁押强制措施 

        落实企业负责人犯罪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对案件移送前公安、检察机关已经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的,不得简单为方便审判而变更采取羁押强制措施。对被控犯轻罪、再犯风险小的企业主,依法及时解除羁押措施,依法裁量轻缓刑罚,促进民营企业家依法经营、放手发展。 

        八、妥善审理涉企民商事案件 

        依法妥善审理融资类纠纷案件,加强对通过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等变相突破利率红线的甄别,对变相收取高息或者利用格式条款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不予支持。依法妥善审理合同类纠纷案件,制裁违约失信行为,保护守约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法妥善审理劳动争议类纠纷案件,对暂时存在资金困难但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尽可能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实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并重。 

        九、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的原则,强化证券期货、公司类案件专业化审判,依法正确处理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纠纷案件,加强中小投资者权利保护,促进公司治理规范化。 

        十、依法处理涉企行政纠纷 

        依法妥善处理民营企业提起的涉及市场准入、市场管理、规划建设等方面的案件,保障民营企业在公共领域受到平等对待,促进公平竞争。支持民营企业合理行政诉求,及时纠正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过程中滥用行政权的行政行为,促进行政机关全面依法行政。对行政机关招商引资中违约毁约、违反协议、承诺的,严格依法裁判,监督行政机关诚信履职、依法履约。 

        十一、激发民营企业创新发展活力 

        坚决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推动创新成果产业化。依法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解决权利人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问题。严厉打击不诚信的商标攀附、仿冒搭车行为,维护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鼓励各类市场主体通过合法经营树立品牌形象。 

        十二、充分发挥破产制度功能 

        规范破产案件受理,健全完善破产案件审理机制,切实强化府院联动,严格规范管理人行为,提升破产财产处置效率和破产清偿率。强化破产拯救理念,对暂时陷入财务困境但仍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企业,积极适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程序,灵活运用债务重组、引进战略投资人、预重整等模式,促进生产要素优化组合和企业产能升级,帮助企业重新焕发生机活力。 

        十三、持续提升涉企案件审判效率 

        强化涉企案件审限管理,严格审限变更审批程序,切实加快办案进度,最大限度减少企业诉累,帮助涉诉企业尽快恢复正常经营秩序。严格执行发回重审程序法定适用标准,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二审能够查清的,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判,不得随意发回重审,坚决杜绝程序空转、久拖不决,防止企业长期陷于诉讼被拖“瘦”拖“垮”。 

        十四、依法慎用强制执行措施 

        严禁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严禁超范围超标的查封,严禁违法查封案外人财产。对被执行民营企业采取保全措施尽量“活封”“活扣”,在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允许有关企业继续合理使用被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最大限度降低执法办案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切实加大执行和解力度,综合运用债权转股权、分批分期履行、企业经营权抵债等方式,努力促成执行和解。

        十五、精准适用信用惩戒措施 

        有效发挥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的惩戒作用,重点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违法失信行为,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和营商环境改善。坚持事前提醒制度,及时向被执行企业告知执行风险、提醒执行事项、预警拟采取“纳失”“限消”、追究刑事责任等强制措施情况,给予合理履行期限。规范“纳失”“限消”删除或撤销管理,确因经营需要暂时撤销相关措施的,经审查核实后应当准许;对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及时恢复企业信用。 

        十六、提高执行财产处置力度和透明度 

        统筹采取线上线下财产查控措施,压缩查控财产时长,加强财产处置环节监管,提升财产处置效率。充分发挥网络司法拍卖优势,加快财产变价流程,降低变价成本,帮助债权人及时回笼资金、减轻资金周转压力、恢复生产经营活动。全面客观披露财产现状,规范评估、拍卖程序,保证财产处置公开透明,杜绝暗箱操作。全流程公开执行信息,充分发挥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功能,畅通涉执企业权利救济渠道。 

        十七、加大律师调查令适用力度 

        全面落实律师调查令制度,对于律师申请法院发出调查令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坚决做到应签尽签、快签,最大限度拓宽财产线索调查渠道,有效提高涉企案件执行效率,帮助申请执行人尽快实现胜诉权益。

        十八、加强涉企冤错案件常态化甄别纠正 

        健全完善涉产权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纠错机制,常态化开展涉民营企业案件评查,依法审查民营企业及企业主申诉申请,符合条件的及时启动再审程序,对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及时予以纠正。 

        十九、完善涉企纠纷投诉办理机制 

        畅通与工商联、行业协会常态化联络渠道,建立健全沟通协作机制,规范企业意见建议和投诉举报的统一收集、线索移交、督查督办、沟通反馈程序,确保企业意见有人理、问题有人办,不断提升企业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十、进一步规范司法公开 

        综合运用各类信息化平台,主动向涉诉企业反馈、推送案件节点信息及工作开展情况,切实保障企业知情权,及时回应企业诉求,提高司法透明度。强化判中释法、判后答疑,提升司法公信力。加大裁判文书公开审查力度,强化涉企裁判文书上网管理,如涉诉企业确有正当理由认为不宜公开的,可提交书面申请,经承办法官层报庭长院长审批后,对法律文书不予全文公开,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经营负面影响。 

        二十一、助力民营企业防范法律风险 

        及时总结审判实践中涉及的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通过制作风险提示告知书等形式,帮助企业提升风险防范和维权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充分发挥司法裁判规范、引领作用,广泛宣传保护产权、保护诚实守信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为民营企业健全制度、堵塞漏洞、合法经营提供参考。 

        二十二、常态化进行企业走访 

        深入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建立法院领导分包企业和调研走访涉诉企业机制,面对面了解企业司法需求,为企业提供精准法律服务。探索推行涉企案件判后回访,督促生效裁判自动履行。准确把握服务企业尺度界限,做到无事不扰、亲而有度,努力塑造“亲”“清”法商关系。 

        二十三、不断改进司法作风 

        牢固树立“服务企业就是服务发展”理念,正确、精准适用法律和执行政策,防止机械司法、就案办案。加强涉企案件监督管理,坚决查处司法不公、枉法裁判等行为,重点解决久拖不立、久拖不决、久拖不执等突出问题。加大案件评查力度,对在案件审理中不作为、乱作为,损害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或存在违法审判情形的,依法依纪严肃问责追责。 图片 下一步,洛阳中院将继续凝神聚力,加快推动措施落地见效,进一步加强与工商联的沟通联系,形成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合力,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建强副中心、形成增长极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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