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国家对三农支持力度的加大,广大农民在生产生活中更多享受到了诸如义务教育、农资补贴、家电补贴、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的实惠。然而,对一些企图通过欺骗手段获取农村相关保障资金的现象应引起重视。
日前,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宣告失踪案件。基本案情是这样的:2009年,农民张某的儿子遇交通事故死亡后,张某的孙子张某某随自己一起生活。之后,张某的儿媳郭某改嫁,郭某改嫁后,张某某开始随外公一起生活。2012年9月,作为张某某利害关系人的张某向法院申请宣告张某某之母郭某失踪。法院受理案件后,经法院工作人员走访查实:被申请人改嫁后开始了新的生活,并未失踪。申请人张某申请宣告郭某失踪的目的是为造成张某某成了孤儿的假象,可以获得低保。鉴于此,法院依法驳回的申请人的申请。
这种情况的发生,虽是个别现象,却不能不引起相关部门的足够重视,宣告失踪是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是为消除因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法律通过设立宣告失踪制度,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产,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现实生活中,一些人为骗取低保等利益,私下串通或欺骗村委会甚至公安机关开出一些所谓的“失踪证明”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企图通过诉讼程序掩盖其非法目的。近年来,随着农村人口流动性的增强,部分外出人员确实难寻,但这绝不能成为一些别有用心的人进行欺骗的理由。况且,某些虚假的宣告失踪一旦被法院以司法予以确认,将会对被宣告失踪人的财产、身份等权益造成影响,国家也会为此造成损失,最低生活保障等一些福利制度也会失去其公平公正的价值,其不良影响不可低估。
建议相关部门及司法机关加大对此类证明的管理审查力度,加强对部分虚假诉讼的惩戒力度,杜绝通过虚假宣告失踪诉讼骗取低保等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