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洛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诈骗案件,二被告人通过办理驾照的名义,多次骗取他人钱财,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下旬,被告人段某某告诉被告人李某某自己可以不通过考试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后李某某要求段某某为弟弟李某甲办理驾驶证,并先后交给段某某4000元费用。同年4月份,段某某把自己通过街边广告办出来的李某甲的B2驾驶证交给李某某。李某某在通过上网查询不到该驾驶证信息的情况下,仍于2012年6月份又通过段某某为其哥哥李某甲办理驾驶证,同年10月份,李某某上网仍查询不到该驾驶证的任何信息。后段某某允诺李某某每办一个驾驶证为其抽取300元。从2012年11月下旬至2013年12月期间,李某某同段某某谎称交钱后不通过考试就能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先后骗取苗某某、曹某某、张某某、史某某、刘某某、屈某某等54人办理驾驶证费用共计136300元。李某某个人分得赃款1万多元,且已退还杨某某、董某某、刘某某被骗款项。
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了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依法判决被告人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案件审理虽然结束,案件之外也不禁让我们反思为什么会有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一方面是利益的驱使,另一方面是被害人占便宜的心理,除此之外,还因为被告人和被害人法律意识淡薄,被告人没有预见自己这样轻而易举的“挣钱”行为已经触犯法律,是法律禁止的行为;对于被害人而言,他们只是贪图一时的便宜,而使被告人有机可乘。因此,在今后要注意法律宣传教育,让法律知识深入到千家万户,根植于每一个人心中。